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向君付与李爱军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独角龙 评论0

原告向君付,男,1949年10月19日出生,汉族。
被告李爱军,女,1970年7月15日出生,汉族。

原告向君付与被告李爱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5月18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隋毅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向君付、被告李爱军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被告向原告借款并出具合同,双方的借贷关系成立。双方约定利息50000元虽然超过法律关于民间借贷利率的限制性规定,但已经给付的13300元双方均同意抵偿借款利息50000元,现原告仅主张借款本金100000元不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本院予以准许。因被告未在借款期限届满后按期足额还款已构成违约,故被告理应偿还原告借款本金100000元。因被告为借款向原告提供的抵押车辆档案未办理相关抵押登记手续,故抵押权未生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李爱军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给付原告向君付借款本金1000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300元,减半收取1650元由被告李爱军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黑龙江省佳木斯市中级人民法院。

代理审判员 隋 毅

书记员:周宏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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