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向明明与苏州鑫煌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独角龙 评论0

  原告:向明明,男,1980年9月30日生,汉族,住江苏省东台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盛一村,江苏众谊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冯宇,江苏众谊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苏州鑫煌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昆山市。
  法定代表人:刘志刚,总经理。
  原告向明明与被告苏州鑫煌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鑫煌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向明明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冯宇,被告鑫煌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刘志刚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向明明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鑫煌公司赔偿维修费用损失人民币112,105元(以下币种均为人民币)。事实和理由:2017年9月20日,向明明与鑫煌公司签订《商业装饰装修工程合同》,委托鑫煌公司装修上海市宝山区丹霞山路XXX弄XXX号4F-02a房屋(以下简称“系争房屋”),承包方式为包工包料,工期自2017年9月22日至2017年11月12日,合同总价68万元。2018年2月7日,双方签订《装修尾款结算协议》。此后,向明明付清了装修款,但系争装修工程存在漏水,墙面开裂,电源线两线并一线,应急灯、安全出口标识未接通电源和部分缺失,配电箱电闸没有标签,墙砖脱落,石柱松动,吊顶与墙体距离较大、包边不到位,用电跳闸等严重质量问题。2018年3月16日,向明明发函要求鑫煌公司履行维修义务,其置之不理。无奈之下,向明明委托案外人对装修质量问题进行维修,为此产生了维修费用损失,故提出诉请如上。
  鑫煌公司辩称,漏水问题确实存在,鑫煌公司也去维修过,但没有完全修复,在不影响经营的情况下,就没有再去修复。水吧台漏水是因为设计不合理导致,设计不是鑫煌公司做的,鑫煌公司也去维修过三次。关于墙面开裂没有证据,电源线是鑫煌公司排的,不存在两线并一线的问题。关于应急灯、安全出口标识属于消防工程,如果未达标是不允许营业的,不存在电源线未接通、标识缺失等问题。配电箱有贴标识,如果不贴标识,物业验收是通不过的,不存在改造费用。墙砖是粘上去的,因为是公共场所,可能会造成脱落,但是与鑫煌公司无关。石柱松动问题,可能是后期营业造成的,鑫煌公司是按照要求固定的,也已经通过验收。吊顶问题可能是后期使用造成的。三楼漏水问题确实存在,但鑫煌公司已经解决,给三楼造成不便,鑫煌公司也承担了一定的管理费并支付了三楼相应的工资。用电检修是后期使用问题,不予认可。综上,不同意赔偿维修费用损失。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
  2017年9月20日,向明明(甲方)与鑫煌公司(乙方)签订《商业装饰装修工程合同》,约定,乙方为甲方系争房屋进行装修施工,施工面积555.3平方米,承包方式为包工包料;工程期限自2017年9月22日至2017年11月12日;合同总价为68万元;工程未办理验收、结算手续,甲方提前使用或擅自入住,由此造成无法验收和损失的,由甲方负责;因乙方原因致使工程质量不符合约定的,甲方有权要求乙方在合理期限内无偿修理或返工,经过修理或者返工后,造成逾期交付的,乙方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工程验收为阶段验收,步骤为水电防水、贴砖木工、油漆涂料、竣工验收。合同签订后,鑫煌公司按约施工。双方认可系争工程于2017年12月16日交付使用,由向明明经营高老九火锅店。
  2018年2月7日,向明明与鑫煌公司签订《高老九宝山龙湖店装修尾款结算协议》,约定,尾款款项204,000元、上一批款项未结款1,635元、2017年11月27号签增项单计21,100元、2017年12月11号签增项单计21,785元、后吧台灯和办公室顶拆除人工车费以及垃圾清场费计600元、燃气联动线人工材料运费计800元,以上合计总额为249,920元,抹零后实际为249,900元。经双方共同验收确认后,有10处不符工程项,此处经友好协商后应扣除乙方综合费用74,000元,扣除后总计费用为175,900元,双方共同确认签字盖章生效,证明工程款尾款实际金额。维修质保金5,900元,2018年5月31日付款。鑫煌公司表示,双方结算时,向明明已经扣除了部分维修费用5,900元,其他扣除的综合费用是材料不符的费用,最终结算工程款是654,500元,已经付清。向明明表示,结算工程款中扣除了5,900元的质保金,但5,900元不够支付向明明支出的维修费用,诉请主张的维修费用损失没有扣除该笔质保金。
  审理中,向明明为证明己方主张,向本院提供以下证据:1、律师函及邮寄凭证,证明因系争工程存在严重质量问题,向明明于2018年3月16日委托律师向鑫煌公司发送律师函,要求其履行维修义务,否则将拒付剩余质保金并委托第三方进行维修,由此造成的损失由鑫煌公司承担;2、照片,证明系争房屋存在厨房、景观台、水吧台漏水,墙面开裂,电源两线并一线,墙砖脱落,石柱松动等质量问题;3、防水施工合同书、施工方案及报价、收据,证明就厨房、景观台漏水问题,支付第三方维修费用78,000元;4、收据、转账凭证,证明因水吧台漏水问题,支付第三方维修费用1,500元及购买吧台粉碎泵3,750元;5、收据及转账凭证,证明因墙面开裂及电源线并线问题,支付第三方维修费用2,515元;6、收据复印件,证明因应急灯及安全出口标识问题,支付第三方维修费用400元;7、整改通知书及收据复印件,证明因配电箱存在问题,支付第三方整改费用480元;8、转账凭证,证明委托第三方对石墩松动等问题进行整改,支付维修费用8,300元,其中因鑫煌公司施工问题造成的石柱固定、刷漆,仓库吊顶安装,三楼漏水安装接水盘、排水管、墙面粉刷、修补及用电检修等维修费用共计5,460元。向明明表示,除上述费用外,另有墙砖脱落还没有维修,经第三方估算,维修费用为2万元。鑫煌公司针对上述证据发表质证意见如下:1、律师函收到过;2、真实性无异议,是实际情况,但墙面开裂是后期发生的问题,与鑫煌公司装修施工无关;3、是向明明单方与案外人签某某,相关价款鑫煌公司不认可;4、水吧台是后期改造的,与鑫煌公司无关;5、是后期发生的问题,与鑫煌公司无关;6、应急灯和安全出口标识不清楚是否是鑫煌公司安装,即便是鑫煌公司安装,在消防验收时也已经通过;7、整改通知书真实性无异议,收据真实性不认可,配电箱是鑫煌公司施工的;8、前期验收时石柱、吊顶等施工都是做好的,后期产生的问题与鑫煌公司无关。此外,关于水吧台问题,向明明表示,装修设计图是其他公司出的,原先的设计图是往下排水,实际施工改成了往上抽水,设计图上标注是一个台盆和水龙头,应食药监局要求改成了两个台盆和水龙头,维修时增加了大功率机器解决了漏水问题。鑫煌公司表示,因为实际施工变更了设计图纸,改成两个台盆导致了漏水,合同价款中不包括进口大功率抽水机器,原先小的抽水机器是鑫煌公司出资购买。向明明对于合同价款不包括进口大功率抽水机器以及小抽水机器由鑫煌公司购买的事实表示认可。关于防水施工维修费用78,000元,向明明庭后表示系转账支付,现已支付4万元,另有38,000元未支付,并提供了4万元的转账凭证。
  本院认为,向明明与鑫煌公司就系争房屋签某某《商业装饰装修工程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双方均应恪守履行。向明明已提供证据证明系争装修工程存在多处质量问题。鑫煌公司庭审中亦认可工程存在质量问题且其进行过修复,但未达到完全修复的效果。因双方装修合同中未约定质保期,根据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的相关规定,本案系争工程的质保期应为2年。现双方均认可工程于2017年12月16日完工交付使用。向明明于2018年3月16日即向鑫煌公司发送律师函,要求其履行维修义务,该期间尚处于质保期内。鑫煌公司收到律师函后拒不履行维修义务,向明明现要求其承担委托第三方修复产生的维修费用损失,相关诉请合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关于维修费用损失的金额,向明明已向本院提供了相关施工合同、报价单、收款收据、转账凭证等证据为证。但其提供的防水工程施工费相关转账凭证金额仅为4万元;其主张的水吧台维修损失中包含购买进口大功率抽水机器的费用,而该费用不含在工程款中,且水吧台漏水可能与施工过程中应相关主管部门要求更改设计图纸有关;应急灯及安全出口标识维修费400元及配电箱维修费用480元,未能提供收据原件,而其提供的1,140元收据及转账凭证中,与前述维修项目有关的费用仅为配电箱人工费100元及绝缘胶板200元;关于石柱加固、刷漆,吊顶安装,三楼漏水维修及用电检修费用,向明明庭审中自认包含在8,300元中,但具体明细金额未能确定;关于墙砖脱落的事实虽有照片及视频为证,但相关损失2万元未能提供具体凭证;此外,双方结算工程款时,向明明已经扣留了质保金5,900元未支付。综合考虑上述因素,本院酌情确定,扣除向明明应向鑫煌公司支付的质保金5,900元后,鑫煌公司还应支付的维修费用金额为48,000元。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四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苏州鑫煌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向明明维修费用损失48,000元;
  二、驳回原告向明明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271元,由原告向明明与被告苏州鑫煌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各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童翔燕

书记员:王竹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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