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向某某涉嫌危险驾驶案起诉书_阿瓦提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阿瓦提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阿瓦提县检一部刑诉〔2020〕368号

被告人**,男性,19***月2*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2038119*****2*****,汉族,小学,户籍所在地湖北省十堰市丹江口市,住新疆阿瓦提县丰收三场*****,因涉嫌犯有危险驾驶罪,经阿瓦提县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10月5日被阿瓦提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阿瓦提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向**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16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18日告知被告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于2020年9月21日已依法讯问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2日19时30分,被告人向**涉嫌酒后驾驶无号牌两轮摩托车,在行驶至阿瓦提县乌鲁却勒镇黑尼亚村由东向西,被阿瓦提县公安局交警大队巡逻民警当场查获,阿瓦提县公安局交警大队民警依法口头传唤向**至阿瓦提县公安局交警大队接受询问。经对被告人向**血液中的乙醇含量检测,向**血样中乙醇含量为121.80mg/100ml,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向**涉嫌危险驾驶罪,被告人向**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对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自愿认罪认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阿瓦提县公安局搜集的案情说明表、受案登记表,呈请立案报告书、立案决定书,传唤证、侦查报告、到案经过、取保候审决定书、被告人向**的常口信息、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等书证;

2.被告人向**的供述与辩解;

3.鉴定意见:阿瓦提县公安局委托新疆华通交通事故物证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华通司法鉴定所(2019)毒检字第6511号);  

4.勘验检查笔录:阿瓦提县公安局交警管理大队出具的勘验检查笔录、交通事故现场图、现场指认照片;

5.视听资料:侦查机关讯问被告人向**视频录像光碟1张;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向**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向**酒后驾驶机动车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133条之一的规定,构成危险驾驶罪。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向**无驾驶资格酒后驾驶机动车,酒精含量达到121.80mg/100ml,依法应当从重处罚,但鉴于被告人向**自愿认罪认罚,系初犯,在案件办理过程中积极配合案件工作,认错态度较好,有坦白情节,建议对其判处拘役1个月15 天并处罚金6000元。

此致

阿瓦提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传秀

2020年9月26日

                                      (院印)

附: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于阿瓦提县丰收三场*****;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75页;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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