向某某
郭德超(湖北宜昌伍家岗区长江法律服务所)
湖北双投建材实业有限公司
王庆元(湖北西陵律师事务所)
杨晓国(湖北西陵律师事务所)
原告向某某,男。
委托代理人郭德超,宜昌市伍家岗区长江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湖北双投建材实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汪晓玲,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王庆元、杨晓国,湖北西陵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向某某诉被告湖北双投建材实业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原告向某某于2013年11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向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百五十四条 第一款 第(五)项 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向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89元,由原告向某某负担。
本院认为,原告向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百五十四条 第一款 第(五)项 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向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89元,由原告向某某负担。
审判长:胡丹
书记员:夏芳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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