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吕伟与上海宗前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独角龙 评论0

  原告(反诉被告):吕伟,女,1980年4月26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普陀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巍,上海力勤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反诉原告):上海宗前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金山区。
  法定代表人:付宗前。
  委托诉讼代理人:祁律成,上海望源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深圳市彬讯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南山区高新区中区科研路XXX号比克科技大厦10楼1001-A。
  法定代表人:王国彬。
  委托诉讼代理人:田涧澍。
  原告吕伟与被告上海宗前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反诉原告上海宗前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反诉被告吕伟及第三人深圳市彬讯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彬讯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反诉被告)吕伟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巍,被告上海宗前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宗前公司)法定代表人付宗前及宗前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祁律成,到庭参加诉讼。第三人深圳市彬讯科技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田涧澍于2019年1月16日到庭参加诉讼,后经经本院合法传唤,未于2019年6月19日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吕伟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原、被告之间签订的上海市普陀区红棉路XXX弄XXX号XXX室房屋的《上海市家庭居室装饰装修施工合同》于判决生效之日起解除;2、被告支付原告违约金人民币30199.8元(以下币种均为人民币);3、被告根据消法55条支付原告人民币44132元;4、被告退还原告已付合同款12498.57元(详见装修索赔明细);5、被告赔偿原告损失20504.3元。6、判令第三人就被告在上诉请求中的付款义务在10万元的范围内承担连带付款责任。7、案件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原、被告于2018年5月10日就上海市普陀区红棉路XXX弄XXX号XXX室房屋(以下简称系争房屋)的装修工程签订《上海市家庭居室装修施工合同》(以下简称施工合同),该合同对双方的权利义务进行了相关约定,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原告已依约付款,但在实际操作中原告发现被告存在隐瞒虚报,施工不规范,以次充好,以假乱真,质量缺陷等欺诈行为,且有逾期交付工程等多处违约行为,被告的所作所为给原告及其家人造成了巨大的经济损失。被告应当承担工程总价金额为100666元的百分之三十的违约金,支付厨房橱柜(8363元)和卫生间淋浴房(2670元)按照消费欺诈退一赔三的费用,退还装修索赔明细上的工程款12498.57元,赔偿延期交房导致的租房损失13500元、与楼上住户调解赔付的300元等,为此原告曾多次与被告理论,还向消协进行投诉,但被告始终推卸责任,故诉诸法院请求判如所请。
  被告上海宗前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辩称,第一,根据原告与被告签订的施工合同第九条合同的变更和解除约定,在原告既没有书面通知并获得被告同意,也未办理工程清算手续,支付拖欠工程款的情况下,原告无权单方解除合同。系争工程已基本完工,只剩部分安装项目,因原告收回钥匙,拒绝被告完成剩余施工项目,导致施工合同未履行完毕,在此情况下,被告明确不同意解除合同,原告理应向被告结清拖欠的工程款,并赔偿相应的损失。第二,系争工程中高柜系原告提出的增加制作项目,所以,在报价单中,双方就板材选择上产生误解,责任应由双方共同承担。问题出现后,被告设计师第一时间告知高柜中板材系生态板材而非声达品牌板材。被告不存在任何隐瞒虚报,欺诈原告的情况,由于原告尚未验收,被告提出可以重新制作高柜、更换板材。但原告于2018年9月2日收回钥匙,并拒绝被告施工,故原告应当承担相应责任。第三,被告无需赔偿原告任何损失。原告所主张的退还工程款、误工损失等项目,没有依据,系争工程经过第三方的三次验收,主要项目均已施工完毕。
  反诉原告宗前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反诉被告支付反诉原告装修款62400元,增加项目款1166元;2、判令反诉被告赔偿反诉原告逾期付款违约金(自2018年9月1日起至装修款债务实际清偿之日止,按每日50元计算)3、本案诉讼费由反诉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18年5月10日,反诉原、被告就系争房屋签订《上海市家庭居室装饰装修施工合同》,约定合同总价为96000元,工期自2018年5月21日至2018年7月30日,同时合同对违约责任及变更和解除等均作了明确约定。第三人作为中立第三方,提供装修保服务,并对装修验收和装修款支付做了明确约定。合同签订后,反诉原告根据合同约定对反诉被告房屋进行装修,后因装修增加项目及双方各自原因,导致施工工期延长,双方协商将工期延长至2018年9月15日。2018年6月18日,系争工程完成开工质检验收,反诉被告向反诉原告支付了合同总价款的5%;2018年7月11日,涉案工程完成水电质检,反诉被告向反诉原告支付了合同总价款的30%。2018年8月26日,系争工程完成中期验收,但反诉被告未按合同约定向反诉原告支付合同总价款的45%,构成逾期付款违约。2018年9月初,反诉被告因橱柜中高柜部分的板材问题,与反诉原告发生矛盾。反诉原告提出多种解决方案,但都被反诉被告拒绝。同时反诉被告收回系争房屋钥匙,导致系争装修工程最后部分安装项目无法施工,反诉被告逾期支付装修款在先,此后又收回系争房屋钥匙,导致系争工程无法办理验收结算手续,故提起反诉,希望法院判如所请。
  反诉被告吕伟辩称,第一,反诉被告已经支付全部的工程款,具体工程款金额以本诉陈述为准,增加项目的产品在被告处,不应由原告承担。第二,约定的施工完成期限在合同中明确约定,施工逾期是因为反诉原告的施工人员的家庭和一些事情逾期。反诉被告已经将所有的钱款支付第三人,第三人依据三方约定暂不向反诉原告支付。
  第三人深圳市彬讯科技有限公司述称,第一,第三人不是施工合同当事人,根据合同相对性原则,第三人无需对施工合同签订及履行所产生的事项承担任何责任。第三人依据《土巴兔装修保服务合同》的约定在装修过程中作为施工合同以外的第三方,按装修保合同的约定提供“装修保”服务,即提供免费验收协助及托管工程款的服务。第二,第三人严格按照装修保合同约定履行资金托管义务,吕伟将96000元装修款项托管在第三人平台。2018年5月25日,经吕伟确认后,向宗前公司支付4800元;2018年7月11日,经吕伟确认后,向宗前公司支付28800元,合计已经支付33600元。目前吕伟托管在第三人平台处的款项剩余金额为62400元,第三人愿意配合法院判决依法处理相应剩余款项。第三,第三人向吕伟提供三次免费验收协助服务。2018年7月3日于施工工程到达水电验收节点及2018年8月26日施工工程达到中期工程完工节点中的泥工验收节点后,第三人均已分别安排相关工作人员至系争房屋为吕伟提供验收说明电子文件以帮助吕伟了解具体施工情况。故不同意原告要求第三人对宗前公司的赔偿责任在10万元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的请求。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经审理查明本诉事实如下:
  2010年6月7日,上海市红棉路XXX弄XXX号XXX室房屋产权登记在原告吕伟及案外人吕某某、李某某名下。
  2018年5月10日,原告吕伟作为甲方与被告宗前公司作为乙方签订《上海市家庭居室装饰装修施工合同》,约定甲方装饰装修的住宅系合法拥有。甲方承诺有权对该住宅进行装饰,由此而产生的一切后果由甲方承担责任;装饰施工内容见附件一《装饰施工内容表》;承包方式部分承包;总价款96000元,总价款是甲、乙双方对设计方案、工程报价确认后的金额,在一般情况下,竣工结算的上下增减幅度在没有项目变更的情况下不超过总价款(预算价)的5%;合同签订生效后,如变更施工内容、变更材料,这部份的工程款应当按实计算;工期自2018年5月21日开工,至2018年7月30日竣工,工期为70天;甲方提供的材料、设备:见附件二《甲方提供材料、设备表》。甲方提供的材料、设备,应是符合设计要求的合格产品,如需委托乙方安装并保管,应按时送达现场;施工中如乙方发现甲方提供的材料、设备有质量问题或规格差异,应及时向甲方提出。甲方仍表示使用的,由此造成工程质量问题,责任由甲方承担;甲方提供的材料、设备质量不合格而影响工程质量,其返工费用由甲方承担,工期顺延;在施工过程中,甲方提出变更修改设计、增减工程项目或者变更材料设备,须提前与乙方联系,在签订《工程项目变更单》(见附件四《工程项目变更单》)后,方能进行施工,由此影响竣工日期的,由甲、乙双方商定。凡甲方私自与施工人员或其他管理人员商定更改施工内容、增加施工项目所引起的一切后果,由甲方自负;给乙方造成损失的,甲方应予赔偿;工程竣工后,乙方应通知甲方在七日内组织验收。验收通过的,办理验收移交手续(见附件五《工程质量验收单》,并由甲方按照约定付清全部价款。如果甲方在规定时间内不能组织验收,须及时通知乙方,另定验收日期。如竣工验收通过,甲方应承认原竣工日期,并承担乙方的看管费用和其他相关费用。装饰工程未经验收或验收不通过的,甲方有权拒收,乙方承担返工及延期交付的责任;工程竣工验收通过,甲方付清工程尾款后,乙方向甲方提供《工程保险单》(见附件七《工程保修单》)。保修期按示范文本《使用说明》的第十条内容协商约定为贰年,乙方同时提供管线竣工图等资料。凭保修单实行保修,保修期从竣工验收通过签字或盖章之日起算;工程价款以土巴兔方式付款;工程开工前,甲方应将房屋分户钥匙交乙方保管。工程交付时,甲方提供新锁,由乙方当场负责安装后交付使用;因乙方原因造成工程逾期交付的,每逾期一天,乙方应赔偿给甲方50元;甲方未按合同约定时间付款的,每逾期一天,甲方应赔偿给乙方50元,工期顺延;施工过程中任何一方提出终止合同,须向另一方以书面形式提出,经双方同意办理清算手续,订立终止合同协议,并由责任方按合同总价款30%赔偿,解除本合同。
  2018年5月18日,原告吕伟作为甲方与被告宗前公司作为乙方以及第三人彬讯公司作为丙方签订《土巴兔装修保服务合同》,约定:甲方因装修工程地点位于系争房屋而与乙方于2018年5月10日签订了装饰装修施工合同。丙方作为装饰装修施工合同以外的中立第三方,按本合同的约定为甲乙双方提供本合同约定范围之内的“装修保”服务;工程期限自2018年5月21日至2018年7月30日;工程价款为96000元;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同意将工程价款交由丙方托管。具体托管方式为:本合同签订后,甲方当即支付装修合同款的50%即48000元至丙方托管;水电工程验收完成后3个工作日内,甲方向丙方支付托管装修合同款的30%即28800元:中期工程验收前,甲方向丙方支付托管装修合同款20%即19200元。同时在水电工程完工后,甲方还应将甲乙双方约定的《水电结算单》中签字确认的水电工程款自签字后3个工作日内全额托管至丙方,甲方支付的“装修合同款”及“水电工程款”两项全额款项组成本项目的“项目工程总款”;甲方托管至丙方的装修合同款分为工程开工款即装修合同款的5%、水电工程款即装修合同款的30%、中期工程款即装修合同款的45%和工程竣工款即装修合同款的20%,丙方按以下方式支付相应工程托管款,由乙方发起付款申请后,第三人平台系统启动自动付款倒计时,倒计时期间甲方提前在后台点击同意后,系统立即付款给乙方,或者倒计时结束后,系统将自动付款给乙方;无论甲方因何种原因在系统付款倒计时期间点击暂停,倒计时的再次启动由甲方决定,若由此产生的纠纷由甲乙双方自行解决;施工过程中如有增减项需求,丙方仍按照上述约定的金额及时间进行托管款的支付,增减项金额由甲乙双方自行确认后,双方签订《工程项目变更单》,款项由甲乙双方另行结算,无需经过丙方;参与各方达成共识:丙方在任何情况下均非装饰装修工程合同的当事方。丙方仅为甲方提供约定的验收监督、资金托管支付服务,除此之外,处理装饰装修工程合同相关事宜的一切权利属于甲乙双方。丙方不对就甲乙双方所签订的装饰装修工程合同的签订及履行承担任何形式的责任;在本合同有效期之内,丙方将根据GB50327-2001《住宅装饰装修工程施工规范》、GB50210-2001《建筑装饰装修工程质量验收规范》等国家和行业相关标准为甲方提供三次免费的节点验收服务等。
  据原、被告确认的宗前公司(主材)工程代购报价单中约定,“门类”中“淋浴房移门”规格为“耀华0.8cm钢化玻璃,不锈钢包边/厂家定制,厂家安装”,因要求“磨砂不锈钢黑”而每平方米增加210元,共计2670元。“橱柜类”部分包括“厨房整体橱柜”4200元、“高柜”865元、“柜门板”1688元、“厨房台面”1610元,共计8363元。其中“高柜”的规格为(声达E0级)1.8cm生态板柜体,背板多层板单面生态板/专用钉、封边条/按投影面积计算,总计为865元。
  上述合同签订后,被告宗前公司组织人员对系争房屋进行装修工程施工。原告吕伟分三次向彬讯公司共支付托管工程款96000元,其中33600元已由第三人彬讯公司交付给被告宗前公司,余款62400元尚未支付。
  原、被告确认合同外增项金额为4666元,原告已经支付3500元。原告认为系跟被告协商之后确认只需原告支付3500元,被告不认可。
  2018年7月3日,第三人彬讯公司对系争房屋装修出某《土巴兔水电质检报告》,提出本次质检发现35项符合,2项不符合,不符合的2项为排水管临时封口、水管固定。2018年8月26日,第三人彬讯公司对系争房屋装修出某《土巴兔泥工质检报告》,提出16项符合,1项不符合,不符合的为表面光滑度。
  中期验收之后,原、被告双方对工程质量发生较大争议。原告确认于2018年9月2日收回系争房屋钥匙。2018年11月8日,原告诉至法院,请求判如所请。
  审理中,原告吕伟对本案系争工程的造价申请进行司法评估。本院依法委托上海大华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对上述问题进行了鉴定,并由其出某了司法鉴定意见书。结论为:本案所涉标的物(上海市普陀区红棉路XXX弄XXX号XXX室房屋装修工程)无争议部分工程造价为83808元;争议部分工程造价为14416元。提出了15项争议内容,其中有6项内容未计入争议部分的鉴定总价。经质证,原告认为比对标准没有加入《工程报价单》,对于无争议部分还是存在一些争议,另外提出了7项争议部分:1、电线未按要求排布。2、厨房移门,主卧次卧衣柜移门不密封。3、主卧衣柜拉杆无法拉出。4、卫生间台盆柜有漏水。5、淋浴房花洒金属圈未打硅胶。6、鞋柜,次卧阳台储物柜未按施工图纸尺寸施工。7、已安装的实木门是否为实木门没有进行说明。鉴定人员经申请出庭对上述问题予以回应。被告对无争议部分工程造价予以认可。对争议部分工程造价金额本身不持异议,但认为部分项目未施工、未整改等室原告收回房屋钥匙不让被告继续施工导致,被告完全可以在2018年9月15日前,完成所有合同项目施工。
  关于损失,原告提供了《房屋租赁合同》及付款收据、多张员工请假单、案外人出某的装修清洁费等证据予以证明。被告对该组证据的真实性、关联性均不予认可。
  关于其他施工质量问题,原告还提供了空气质量检测报告作为证据。被告表示没有参与此次工期质量检测,对此不予认可,且表示正常完工的情况下,被告自行监测直到符合工程质量为止。
  原告表示拒绝被告对未完成的装修工程继续施工或进行维修。被告表示,鉴于本案情况,同意解除双方装饰装修施工合同。
  本案反诉事实同本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原告吕伟与被告宗前公司签订的《上海市家庭居室装饰装修施工合同》,双方又与第三人彬讯公司签订《土巴兔装修保服务合同》,上述合同内容均合法有效,对各方当事人均具有约束力。被告宗前公司已经就系争工程完成了部分施工义务,原告应承担支付相应工程款之责任,本案中,原告(反诉被告)与被告(反诉原告)对系争工程的完成质量、虚报瞒报材料品牌属性、工期延误、损失等问题存在诸多争议,现归纳争议焦点如下:
  第一,关于工程造价如何确定。法院根据当事人的申请依法委托专业部门对系争工程进行审价,鉴定部门出某的鉴定报告程序合法,内容客观公正,本院予以采纳。系争工程的无争议部分造价为83808元,本院予以认定。关于争议部分造价14416元:1、厨房整体橱柜工程造价,厨房整体橱柜工程造价为3922元,高柜工程造价808元,柜门板工程造价为1576元;厨房台面(不锈钢)工程造价为1504元,考虑到该部分工程安装进度,高柜材料不符合合同约定的品牌、材质,故本院对整体橱柜、柜门板工程基本安装完毕、高柜工程的造价由法院酌定后计入总价。2、淋浴房不锈钢框架造价为1905元。约定为哑光,实际为亮光,被告未按约定进行施工,但表示同意进行更换,然原告不再同意宗前公司予以更换,考虑到该部分已安装完成,故该造价由法院酌定后计入总价。3、钛合金移门造价1708元,经鉴定,移门存在色差系质量问题,被告同意进行更换,调整,原告表示不同意,故该造价由法院酌定后计入总价。4、次卧木门造价为2241元,存在多处碰伤(小凹陷,油漆未掉),被告认为门体碰伤有可能是原告进家具造成,原告收回钥匙到鉴定之日已经过了很久,但被告认为可以就装修工程进行维修,原告表示不同意,故该部分造价由法院酌定后计入总价。5、阳台柜柜门造价122元,原告认为存在碰伤,被告认为可以就装修工程进行维修,故该部分造价由法院酌定后计入总价。6、已施工完成卫生间门套630元,原告对净宽提议异议,未能提供相应依据,故该部分造价计入总价。7、厨房铝扣板上部涂料同意铲除,双方也未在本案中提供充分的证据,不予认定。8、原告采购电线930米,采购价1148元,现场应余255米(双方未清点、交接),在水电工程已经完工的前提下,该部分据实结算应为833元,多余部分315元不计入总价。9、窗台部位涂料修复涉及工程造价167元;进户门缝隙工程造价25元,原告表示可以进行维修,被告不同意原告维修,该部分造价不计入总价总价。10、已施工完成的柜子中活动板内侧封边(现场未封边)造价173元,被告表示同意对系争工程进行维修、调试,原告表示不同意,故该部分应不计入总价。11、粘合剂701元,已经使用,但双方对此并无明确约定,此部分造价由法院酌定后计入总价。12、开孔合同价格32.7元每个,开孔数量17个。原告对打孔的数量合理性提出异议,未能提供相应的依据,故该部分造价应计入总价。13、阳台储物柜合同价格为808元每平方米,面积3.07平方米。原告提出阳台储物柜与墙之间的缝隙过大提出异议,由于工程尚未竣工验收,原告亦未能提供相应证据,该部分造价由法院酌定后应计入总价。14、淋浴房地漏主材的合同价格为79元/个,原告认为缺少盖子未能提供证据,被告不予认可,该部分造价应当计入总价。15、厨房水槽(原告自购)已经按照工序焊接在未安装的台盆上,原告不同意继续进行安装,该部分造价未计入总价,台盆部分双方亦可另行商议交接。赠送的保洁、微波炉、电饭煲均属于双方合同正常履行完毕之后的事宜,故不予计入总价。另外,关于原告对该鉴定报告提出的意见主要是关于施工质量的异议,由于系争工程没有经过竣工验收,对未完工、未调试部分的质量异议,本院不予支持。综上,系争装修工程的总价应为93725元。原、被告及第三人应当就此总价部分履行各自付款、还款义务。
  第二,关于合同解除的违约责任。本案中,原告明确表示不再要求被告进行施工,且已收回系争房屋,被告亦同意解除双方合同,故本院对解除原、被告《上海市家庭居室装饰装修施工合同》予以认定。至于合同解除的责任,被告宗前公司作为施工方,应按照合同约定的进度完成项目施工,并保证施工质量符合合同约定和使用需要,现工程虽未竣工验收,但被告确实存在提供高柜品牌和质量标准和以及淋浴房不符合约定的行为,此亦为造成双方争议无法调和的主要原因,被告应当为此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对于被告认为高柜材料不符系设计师复制黏贴其他报价单、淋浴房系厂家送错所致的意见,本院不予采纳。关于违约金的标准,被告认为该标准过高请求法院调整,且被告已经让厂家重新制作了符合要求的不锈钢框架也同意更换高柜材料,现原告不同意,本着诚实守信、公平合理原则,综合系争工程的总体施工进度、过错程度、调换调试的主动性、存在质量问题的工程造价比例等因素,本院予以酌定。
  第三、关于原告主张高柜、淋浴房框架按照退一赔三进行赔偿的诉请,原、被告之间系装饰装修施工合同法律关系,相应损失亦通过违约责任进行主张,并不适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有关规定,对该部分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第四,关于原告的实际损失。关于工期延误的租房损失,首先需明确工期延长的原因与责任。根据合同约定,工期截止到2018年7月31日,第三人于2018年8月26日完成中期验收,后确因被告提供高柜以及淋浴房等存在问题引发争议,被告应当就工期的延长承担相应责任。但考虑到双方存在增加工程,也无证据证明在高柜安装之前原告曾提出过工期延误的主张,加上原告于2018年9月2日即收回房屋钥匙且一直未同意第三人平台支付中期工程款给被告,故对于原告主张的因工期延长造成的租金损失在违约责任中一并酌定。另外,原告作为系争房屋装修施工工程的发包方,对系争房屋工程施工进度进行监督和查看系原告方的选择和合理安排,对原告要求因此造成的误工损失,本院难以支持。原告主张被告承担楼上住户的调解赔偿费用,未能提供相应的证据予以证明,缺乏合同与法律依据,本院难以支持。根据合同约定,第三人并无承担连带付款责任的义务,故对于原告要求第三人在10万元的范围内承担连带付款责任,缺乏依据,本院难以支持。
  关于反诉,由于系争工程因反诉原告提供材料违反约定导致双方发生争议,系争工程也未经竣工验收与结算,故对于反诉原告要求反诉被告支付剩余工程款的逾期付款违约金的请求,本院不予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上海宗前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吕伟违约金人民币20,000元;
  二、对原告吕伟的其余诉讼请求均不予支持;
  三、在第三人深圳市彬讯科技有限公司处的工程款人民币62,400元,由第三人深圳市彬讯科技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反诉原告上海宗前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支付人民币56,575元,由第三人深圳市彬讯科技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反诉被告吕伟返还人民币5825元;
  四、对反诉原告上海宗前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的其余反诉诉讼请求均不予支持。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利息。
  本诉诉讼费人民币1708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854元,由原告吕伟负担人民币600元、被告上海宗前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承担人民币254元。
  反诉诉讼费人民币788元,由反诉原告上海宗前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负担人民币638元、反诉被告吕伟承担人民币15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王  盈

书记员:计晓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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