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吕君与顾淑凤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独角龙 评论0

吕君
顾淑凤

原告吕君,女,49岁,汉族。
被告顾淑凤,女,60岁,汉族。
原告吕君诉被告顾淑凤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董洪渠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吕君、被告顾淑凤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对于原告提供的证据,被告无异议,本院对其效力予以确认。
根据当事人陈述及本院所认定证据,本院认定案件事实如下:2012年8月份被告顾淑凤因看病无钱向原告吕君借款60,000.00元,双方未约定还款期限及利息。此后原告找被告索要,被告于2014年8月1日给原告出示借款协议一份,约定该借款在2014年11月1日还清。借款到期后原告索要未果,现原告起诉要求被告偿还借款60,000.00元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本院认为,被告顾淑凤在原告吕君处借款,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且原告已将借款交付被告,被告应当按照约定积极偿还此欠款,被告拖欠不还是无理的。对于原告要求被告偿还借款60,0000.00元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  、第一百九十六条  、第二百零六条  、第二百一十条  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顾淑凤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偿还原告吕君借款60,000.00元。
案件受理费1,300.00元,减半收取650.00元。由被告负担。
被告如未按判决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两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黑龙江省鸡西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院认为,被告顾淑凤在原告吕君处借款,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且原告已将借款交付被告,被告应当按照约定积极偿还此欠款,被告拖欠不还是无理的。对于原告要求被告偿还借款60,0000.00元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  、第一百九十六条  、第二百零六条  、第二百一十条  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顾淑凤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偿还原告吕君借款60,000.00元。
案件受理费1,300.00元,减半收取650.00元。由被告负担。
被告如未按判决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两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

审判长:董洪渠

书记员:谢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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