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吕品雄,男,1970年5月17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
委托诉讼代理人:商正群,上海东方环发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潇,上海东方环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王嘉宇,男,1988年3月25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
被告:王兴旭,男,1986年2月14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
被告:宁德东旭混凝土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
法定代表人:王嘉宇。
本院在审理原告吕品雄与被告王嘉宇、被告王兴旭、被告宁德东旭混凝土制品有限公司股权转让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8年10月18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被告王嘉宇、被告王兴旭、被告宁德东旭混凝土制品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XXXXXXXX元或查封、扣押其等额财产,并提供担保人上海创业接力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以人民币XXXXXXXX元为限的信用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告王嘉宇、被告王兴旭、被告宁德东旭混凝土制品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XXXXXXXX元,不足之数,则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浦 艳
书记员:朱巧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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