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吕国峰诉李敬涛、候云峰民间贷款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独角龙 评论0

原告吕国峰,男,汉族,个体,现住林甸县。
被告李敬涛,男,汉族,个体,现住林甸县。
被告候云峰,男,汉族,个体,现住林甸县。

原告吕国峰诉被告李敬涛、候云峰民间贷款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吕国峰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李敬涛、候云峰经本院合法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缺席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被告李敬涛于2014年11月3日在原告吕国峰处借款本金人民币6万元,并与原告签定借款合同,约定还款时间为2015年1月2日,被告候云峰以担保人的身份在借款合同上签了字。

本院认为,原告吕国峰与被告李敬涛债权债务关系事实清楚,原告吕国峰提供的证据真实可信且合法有效,被告李敬涛对此债务关系应予履行;被告候云峰为被告李敬涛的借款进行了担保,故应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原告同时请求利息、违约金等,按照相关法律规定,总计不得超过年利率24%,即月息2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二款第(一)项、第三十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李敬涛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偿还所欠原告吕国峰本金人民币6万元,同时给付利息,利息标准为月息2分,从2014年11月3日至全部给付之日止。
二、被告候云峰为被告李敬涛的借款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300.00元,由被告李敬涛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大庆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刘志仁 代理审判员  周 娜 人民陪审员  李 雪

书记员:刘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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