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吕平平,男,1956年1月17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静安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梁蔚飞,上海市申房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李根娣,女,1933年8月7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杨浦区。
申请人吕平平于2018年12月25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查封、冻结被申请人李根娣名下的银行存款80万元或相等价值的财产。申请人吕平平提供其及担保人顾霞萍名下的上海市静安区西藏北路XXX弄XXX号XXX室房屋作为担保财产。
本院经审查后认为,申请人吕平平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一、自即日起冻结被申请人李根娣名下的银行存款80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等价值的财产或财产性权益;
二、自即日起查封吕平平、顾霞萍名下的上海市静安区西藏北路XXX弄XXX号XXX室房屋。
案件申请费4,520元,由申请人吕平平预缴。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人民法院应当解除保全。
审判员:陈红华
书记员:裘泱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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