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吕建国,男,1978年10月12日生,汉族,住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
原告:吕铭硕,男,2010年6月23日生,汉族,住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
法定代理人:吕建国(即原告吕铭硕父亲),即第一原告。
原告:岳青山,男,1953年3月22日生,汉族,住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
原告:张云珍,女,1951年11月4日生,汉族,住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
上述四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应讯,上海市捷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述四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孔令锋,上海市捷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浦东新区南汇公共交通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
法定代表人:张春光,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丽娜,上海思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住所地上海市。
负责人张渝。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懿庭,男。
被告:陆顺军,男,1982年3月21日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章震,上海天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孙春燕,女,1985年2月17日生,汉族,住上海市奉贤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剑雄,上海市东浦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吕建国、吕铭硕、岳青山、张云珍与被告胡辉军、上海浦东新区南汇公共交通有限公司、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陆顺军及孙春燕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因本案必须以另一案的审理结果为依据,而另一案尚未审结,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中止诉讼。
审判员:郁菊芳
书记员:华泽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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