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吕某某、吕某与顾赛球、顾某某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吕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山东省,现住上海市崇明区。
  原告:吕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山东省,现住上海市崇明区。
  两原告之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施永嘉,上海敬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顾赛球,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崇明区。
  被告:顾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崇明区。
  上述两被告之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捷,北京盈科(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吕某某、吕某与被告顾赛球、顾某某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0月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并于同年10月2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2018年12月11日,原告吕某某、吕某以需要继续收集证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顾赛球、顾某某的诉讼。
  本院认为,原告吕某某、吕某因需要继续收集证据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顾赛球、顾某某的诉讼,于法无悖,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吕某某、吕某撤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吕某某、吕某共同负担。
  

审判员:袁建平

书记员:张  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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