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吕彧,女,1976年1月16日出生,汉族,现住上海市闵行区。
原告:黄启元,男,2002年6月17日出生,汉族,现住上海市徐汇区。
法定代理人:吕彧,系黄启元之母,住同上。
原告:黄志尧,男,1944年3月3日出生,汉族,现住上海市徐汇区。
原告:陈妙芬,女,1948年9月21日出生,汉族,现住上海市徐汇区。
上述四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邵永劼,上海瀚元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郑芳,女,1973年12月22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闵行区。
原告吕彧、黄启元、黄志尧、陈妙芬与被告郑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7月22日立案。诉讼中,原告以需要补充证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可予准许。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吕彧、黄启元、黄志尧、陈妙芬撤回起诉。
审判员:钱 卫
书记员:王佩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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