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吕某某,男,汉族,住上海市嘉定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杭舟,上海斐航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陈某某,男,汉族,户籍地上海市闵行区。
被告:王某某,女,汉族,户籍地上海市闵行区。
原告吕某某与被告陈某某、被告王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5月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后因被告陈某某、被告王某某下落不明,需公告送达,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吕某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陈某某、被告王某某经本院公告送达传票,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判。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吕某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陈某某归还原告借款5万元;2.判令被告王某某就第一项诉请承担连带担保责任。事实和理由:两被告系母子关系,多年来在原告所居住小区经营饭店,在此期间双方结识,平时关系不错。被告于2012年5月11日以饭店装修需要资金为由向原告借款5万元,原告遂从妻子的银行账户中提现交付给了两被告。被告陈某某当场出具借条,两被告分别签名确认,借条中并未约定借款利息以及借款期限。此后原告多次催讨被告却分文未还,故原告诉至本院提出如上诉讼请求。诉讼中,原告表示被告王某某口头承诺为上述债务做担保,但实际两被告应该是共同借款人,故具体的要求法院依法判决。
被告陈某某、被告王某某未作答辩。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原告提供借条1份,载明:因经营资金短缺,向吕某某借人民币伍万元整(现金,银行现提)。该借条尾部落款为借款人:陈某某、王某某,落款时间为2012年5月11日。同日,原告的妻子何某某从尾号为6710的农业银行账户内取款49,999元。
以上事实,由原告提供的借条、银行卡取款业务回单、结婚证等证据以及当事人的陈述所证实,并均经庭审质证。
本院认为,当事人之间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原告为证明借贷关系的成立向本院提供了借条以及现金取款凭证,并向本院陈述了借款交付的过程,本院可予确认原被告就系争款项已成立民间借贷法律关系,双方均应按约履行。原告诉请要求被告王某某作为担保人承担相应的担保责任,然究原告本意并结合借条内容可见,被告王某某应作为共同借款人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为妥。现借款已到期,两被告未按期归还本金显属不当,故本院确认由两被告共同归还原告借款5万元。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陈某某、被告王某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共同归还原告吕某某借款5万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50元,由被告陈某某、被告王某某共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冷安宏
书记员:袁 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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