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吕文与张凯歌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独角龙 评论0

  原告:吕文,女,1989年10月23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安徽省。
  委托诉讼代理人:宁静,上海宇钧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张凯歌,男,1989年8月10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河南省。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法顶,上海市光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吕文诉被告张凯歌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1月7日立案。原告吕文于2019年4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向法院申请撤回起诉,未违反法律规定,本院可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吕文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吕文负担。

审判员:殷  健

书记员:薛美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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