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吕晓刚与上海周昌建筑机械设备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独角龙 评论0

  原告:吕晓刚,男,1949年5月21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虹口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边丽芬(系原告妻子),住上海市虹口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群峰,上海市恒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周昌建筑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宝山区。
  法定代表人:叶祥锦,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叶祥兴,男。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友宝,上海嘉钰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吕晓刚与被告上海周昌建筑机械设备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5日立案,原告吕晓刚于2020年4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系其自行处分诉讼权利,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吕晓刚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吕晓刚负担(已付)。
  
  

审判员:马  培

书记员:周丽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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