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吕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杨浦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罗云,上海兰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郑州瓦特电气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
法定代表人:谢满仓。
被申请人:谢满仓,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
被申请人:普书琴,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
被申请人:刘平丽,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郑州市。
原告吕某某诉被告郑州瓦特电气设备有限公司(简称“瓦特公司”)、被告谢满仓、被告普书琴、被告刘平丽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吕某某于2019年3月20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瓦特公司、被申请人谢满仓、被申请人普书琴、被申请人刘平丽银行存款909,898元或查封、扣押其相等价值的财产或财产性权益,并提供了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郑州瓦特电气设备有限公司、被申请人谢满仓、被申请人普书琴、被申请人刘平丽的银行存款909,898元或查封、扣押其相等价值的财产或财产性权益。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吕某某预缴。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秦 岭
书记员:祝 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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