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吕景辉,男,1992年6月16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杨浦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晋龙,京衡律师集团上海事务所律师。
被告:郑州瓦特电气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
法定代表人:谢满仓,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文韶华,河南铭树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志豪,河南铭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谢满仓,男,1987年6月5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
被告:普书琴,女,1987年11月15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
委托诉讼代理人:谢满仓,男,1987年6月5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
被告:刘平丽,女,1970年5月20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郑州市。
上列三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刘丰源,男。
原告吕景辉诉被告郑州瓦特电气设备有限公司(简称“瓦特公司”)、被告谢满仓、被告普书琴、被告刘平丽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3月14日立案。
原告吕景辉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一、判令被告瓦特公司偿还原告借款427,100元,并支付逾期利息(以427,100元为基数,以月息2%为标准,自2018年5月20日起算至被告实际付清日止);二、判令被告瓦特公司赔偿原告诉讼保全财担保保险费损失1,182.87元、律师费损失40,000元;三、判令被告谢满仓、被告普书琴、被告刘平丽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事实与理由:2017年11月17日,原告与被告瓦特公司签订借款合同,约定借款期限12个月,自2017年11月17日至2018年11月16日,月息1.2%。原告于2017年11月20日向被告交付借款860,000元。被告自2018年5月15日不再按约付息还款,故涉讼。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被告均确认系争借款系通过三平伟业(北京)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简称“三平伟业公司”)及其P2P平台发生,三平伟业公司因涉嫌犯罪,已被立案侦查。因此,本案不属经济纠纷案件范围,案件应移送公安机关进行刑事侦查。故原告的起诉不符合普通民事诉讼的受案范围,应依法予以驳回。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四)项、第一百二十四条第(四)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吕景辉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殷云明
书记员:秦 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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