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吕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现住安国市,出生地安国市。
委托代理人石晓旺,安国市伍仁桥镇法律服务所工作者,一般代理。
被告匙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安国市子娄村人。
委托代理人刘金霞,河北药华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代理。
原告吕某与被告匙某为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0月31日立案受理。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吕某及委托代理人石晓旺、被告匙某及委托代理人刘金霞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本院曾于2015年11月10日作出(2015)安民初字第2031号民事判决书,准予原告吕某与被告匙某离婚,且因无相应证据支持,并未对原告吕某主张的通信材料进行处理。
庭审中,原告对自己的主张提交了2016年9月16日中国通信建设第五工程局保定项目部的证明一份及合伙人白士光证明一份。被告匙某称,对此不予认可,与事实不符。被告匙某提供证人赵某的证明,证明被告匙某家没有存放过电信光缆的等物品。原告吕某称,赵某没有出庭作证,事实无法调查核实内容与签字是否是赵某所写,对此不予认可。
以上事实有当事人身份证明、(2015)安民初字第2031号民事判决书复印件、中国通信建设第五工程局保定项目部的证明一份、合伙人白士光证明一份及原被告当庭所述在卷证明。
本院认为,原告主张的要求被告匙某补偿原告吕某财产价值86637.64元或给付同等价值的通信光缆和熔纤盘,证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吕某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吕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缴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王建立 人民陪审员 张永思 人民陪审员 袁建宗
书记员:扈佳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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