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大开检诉刑诉〔2020〕591号
被告人吕某,男,196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2102111969********,汉族,初中文化,系大连******公司**,户籍所在地:大连市甘井子区**街**号**,住大连市甘井子区**园**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2月7日被大连市公安局交通安全管理分局刑事拘留。
本案由大连市公安局交通安全管理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吕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2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23日21时17分,被告人吕某酒后驾驶号牌为辽B****3小型普通客车沿鹤大高速公路由东向西行驶至大连湾收费站出口时,因发现有警察查酒驾,于是将车辆停在距收费站出口约200米的位置,打电话让朋友王某某到现场替自己顶包,并在交警检查时,谎称不是本人驾驶,且辱骂交警。警察对吕某进行酒精含量呼气检测,结果为166mg/100ml,随后吕某被送到医院抽取血样。经大连科华司法鉴定中心血中乙醇司法鉴定,被告人吕某血中乙醇含量为144.95mg/100ml,系醉酒后驾驶机动车。
2020年12月6日,被告人吕某被公安机关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案件来源、抓捕经过、到案情况说明、身份证复印件及网上查询结果、前科查询证明、驾驶人信息查询单、机动车驾驶证复印件、机动车信息查询单、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呼气检测单、血样提取登记表、高速公路行车照片、手机通讯信息查询、工作记录等;
2.证人张某某、王某某、赵某某证言;
3.被告人吕某的供述与辩解;
4.鉴定意见:大连科华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
5.视听资料:现场查获视频。
本院认为,被告人吕某醉酒后在高速公路上驾驶机动车,危害了公共安全,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宋琳琳
2020年12月15日
附:
1.被告人吕某现羁押于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4张随案移送。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