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吕某某、刘某、杨某、李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起诉书(自然人犯罪认罪认罚)(公开版)_无棣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无棣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棣检刑检刑诉〔2020〕55号

被告人吕某某,曾用名吕中营,男,198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10251987********,汉族,初中文化,群众,农民,户籍所在地河北省大城县**镇**村**街**排**号,现住河北省大城县**小区**号楼**单元**室。2019年7月8日,因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被滨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14日,经滨州市人民检察院批准由滨州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杨某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10251987********,汉族,小学文化,群众,务工,户籍所在地河北省廊坊市大城县**镇**村**街**排**号,现住河北省廊坊市大城县府东新区**号楼**单元**室。2019年7月9日,因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被滨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14日,经滨州市人民检察院批准由滨州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刘某某,男,199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10261992********,汉族,小学文化,群众,务工,户籍所在地河北省廊坊市文安县**镇**村**街**路**巷**号,现住河北省廊坊市文安县**小区**号楼**室。2008年3月11日,因抢劫罪被天津市静海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两年六个月,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二千元;2011年3月10日,因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被文安县人民法院判处罚金一万元,撤销原判合并执行判处有期徒刑两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一万二千元。2019年7月9日,因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被滨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14日,经滨州市人民检察院批准由滨州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李某某,女,199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10261992********,汉族,初中文化,群众,无业,户籍所在地河北省廊坊市文安县**镇**村**号,现住河北省廊坊市文安县**小区**号楼**单元**室。2019年7月9日,因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被滨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7日,被滨州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滨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吕某某、杨某某、刘某某、李某某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于2019年11月13日向滨州市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滨州市人民检察院受理后于2019年11月29日移交本院审查办理。本院受理后,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依法退回补充侦查二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三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一、吕某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情况

1、2019年4月18日,在无实际货物交易的情况下,被告人吕某某将李振超(另案处理)手中无棣招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增值税专用发票25份,介绍虚开至济南浩北建筑材料有限公司,发票代码为3700182130,发票号码为09316001-09316025,发票金额2467699.2元,税额320800.8元,价税合计2788500元。

2、2019年4月23日,在无实际货物交易的情况下,被告人吕某某将李振超手中无棣锋翼新能源有限公司增值税专用发票50份,介绍虚开至济南浩北建筑材料有限公司,发票代码为3700182130,发票号码为09327359-09327383、09336285-09336309,以上发票金额4943097.5元,发票税额642602.5元,价税合计5585700元。

以上75份发票金额共计7410796.7元,税额共计963403.3元,价税合计共计8374200元,均已国家税务机关认证抵扣。

二、杨某某、刘某某、李某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情况

2019年5月30日,被告人杨某某通过被告人李某某介绍,将所持有的无棣南审商贸有限公司空白增值税专用发票20份销售给被告人刘某某,刘某某将该20份发票虚开至天津静藏宇金属材料有限公司,其中一份发票因操作失误作废。以上发票代码为3700182130,发票号码0935****-09350986,作废发票号码为0935****。所开成功19份发票金额1851529.49元,发票税额240698.75元,价税合计2092228.24元,均已经国家税务机关认证抵扣。

案发后被告人吕某某、杨某某、刘某某、李某某家人均已向滨州市公安局退赔为国家造成的税收损失或者上缴违法所得。其中,被告人吕某某家人上缴违法所得和退赔国家税收损失10000元;被告人杨某某家人退赔国家税款损失80233元;被告人刘某某家人退赔国家税收损失80300元;被告人李某某家人退赔国家税收损失200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银行交易记录、增值税纳税申报表等书证;2.证人李振超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吕某某、杨某某、刘某某、李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辨认、搜查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吕某某、杨某某、刘某某、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吕某某以偷骗税款为目的,为他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经国家税务机关认证抵扣75份,造成国家税收损失963403.3元,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一款、第三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杨某某、刘某某、李某某以偷骗税款为目的,为他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经国家税务机关认证抵扣19份,造成国家税收损失240698.75元,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一款、第三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无棣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付新华

2020年6月4日

附:

1.被告人吕某某、杨某某、刘某某现羁押于滨州市看守所;被告人李某某现取保候审于河北省廊坊市文安县**小区**号楼**单元**室。

2.案卷材料和证据六册。

3.证人名单。

4.认罪认罚具结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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