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吕某某、李某某容留他人卖淫案起诉书(认罪认罚案件适用)(自然人犯罪案件)(公开版)_锦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锦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锦开检公诉刑诉〔2020〕14号

被告人吕某某,女,197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112021972********,汉族,初中文化,辽宁省铁岭市人,现住铁岭市银州区**街道**小区**号楼**单元**号。因涉嫌容留卖淫罪于2019年11月12日被锦州市公安局滨海新区分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李某某,男,197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107021973********,汉族,初中文化,辽宁省锦州市人,现住锦州经济技术开发区**楼。因涉嫌容留卖淫罪于2019年12月4日被锦州市公安局滨海新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锦州市公安局滨海新区(锦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吕某某、被告人李某某涉嫌容留卖淫罪,于2020年3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1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 于2020年3月31日已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吕某某、被告人李某某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被告人吕某某于2019年10月至11月间,以经营“夫君按摩店”的名义,多次在按摩店内,容留按摩店小姐鲍某某、赵某某、王某甲与嫖客发生卖淫嫖娼行为,并以发生一次性关系嫖资100元提取30元,发生包宿嫖资150元提取50元数额不等的分成,从中非法获利。被告人吕某某于2019年11月16日、17日晚,为逃避打击,伙同被告人李某某,将嫖客送往李某某父亲名下位于开发区老政府家属楼的楼房内发生卖淫嫖娼行为。被告人吕某某参与容留他人  卖淫6人次,被告人李某某参与容留他人卖淫2人次。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微信聊天记录及微信****;2.证人王某甲、赵某某、鲍某某、顾某某、周某某、谢某某、王某乙的证言;3.被告人吕某某、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证人王某甲辨认笔录2份、赵某某辨认笔录1份;5.指认现场照片;6.案件来源、到案经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吕某某、被告人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吕某某单独或伙同被告人李某某容留他人卖淫,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卖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吕某某自愿认罪认罚,具有法定从轻处罚情节,认缴罚金、积极退赃,可以作为酌定从轻处罚情节予以考虑,建议对被告人吕某某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被告人李某某自愿认罪认罚,具有法定从轻处罚情节,认缴罚金、积极退赃,可以作为酌定从轻处罚情节予以考虑,建议对被告人李某某判处有期徒刑8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锦州太和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张志双

2020年4月1日

附:

1.被告人取保候审于在其家中。

2.案卷材料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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