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吕某某、李某甲、李某、王某某诈骗一案的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7-29 独角龙 评论0

公诉机关莱州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吕某某,男,1966年3月27日出生,汉族,文化程度小学,农民。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16年11月23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30日被逮捕。现羁押于莱州市看守所。
被告人李某甲,女,1963年4月24日出生,汉族,文化程度小学,农民。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16年11月23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30日被逮捕。现羁押于烟台市看守所。
辩护人王洪照,山东海利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李某,女,1987年8月21日出生,汉族,文化程度初中,农民。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16年11月23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30日被逮捕。现羁押于烟台市看守所。
辩护人张宏伟,山东鸢都英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王某某,男,1972年2月10日出生,汉族,文化程度小学,农民。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16年11月23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30日被逮捕。现羁押于莱州市看守所。
辩护人宋春永,山东咸康律师事务所律师

莱州市人民检察院以莱检未检刑诉[2017]5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吕某某、李某甲、李某、王某某犯诈骗罪,于2017年3月3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审查后于同日立案,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莱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郭洪波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吕某某,被告人李某甲及其辩护人王洪照,被告人李某及其辩护人张宏伟,被告人王某某及其辩护人宋春永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6年11月份,被告人吕某某提议并与被告人李某甲、李某、王某某共谋以虚构算命先生给人破财消灾的方式诈骗他人财物,具体如下:
1、2016年11月15日9时许,被告人吕某某、李某甲、李某、王某某驾乘鲁YV1O8N(假牌)银灰色大众朗逸轿车至莱州市朱桥镇集市,采取虚构破财消灾的方式,诈骗李某乙人民币7320元及黄金手镯一个、黄金戒指三个后分赃。经鉴定被骗黄金手镯、黄金戒指价值人民币20040元。
2、2016年11月17日9时许,被告人吕某某、李某甲、李某、王某某驾乘鲁YV108N银灰色大众朗逸轿车至莱州市三山岛街道西由集市新合村,采取虚构破财消灾的方式,诈骗邓某某人民币8870元后分赃。
3、2016年11月21日8时30许,被告人吕某某、李某甲、李某、王某某驾乘鲁YV1O8N银灰色大众朗逸轿车至莱州市驿道镇集市,采取虚构破财消灾的方式,诈骗张某某人民币31400元。
四被告人诈骗所得合计人民币67630元。2016年11月23日被告人吕某某、李某甲、李某、王某某在招远市蚕庄镇被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
(1)发破案经过、抓获材料、案件来源、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证实本案案发及四被告人的归案经过。
(2)户籍证明、前科查询证明,证实四被告人的身份情况及均无前科情况。
(3)莱州市公安局扣押物品清单,证实公安机关扣押被告人驾驶的大众朗逸轿车的情况。
2、证人证言
(1)证人邓某某的证言,证实2016年11月17日9时许,证人骑电动自行车行至西由新合村面粉厂处,一个自称28岁的妇女打听哪里有个算命很好的老头想破解,谈话时问了证人的年龄是63岁,后一个约50岁的妇女过来说她村有这么个老人算的很准,这时开来一辆轿车,50岁妇女说车上的人是老头的孙子,将证人等叫上车,在车上那个男子说出证人年龄是63岁,证人相信了,然后男子让证人回家拿出所有的钱和存单给证人破解,证人回家拿回8870元钱,后让证人下车买苹果,之后他们的车没有了。
(2)证人张某某的证言,证实2016年11月21日证人在驿道镇集市上遇到一个二三十岁的年轻妇女向证人询问一个会看相的老头,称其儿子得病治不好想找老头看看,后年轻妇女又询问一个年纪大的妇女,这时过来一辆白色轿车,年纪大的妇女让车上一个男子求求他爷爷给年轻妇女看看,车上男子让证人等上车,后男子下车后又返回,称他爷爷给年轻妇女看过了,并称证人的儿子能出车祸,让证人将家里的金银财宝上供,证人按其要求回家拿存单取出31000元现金,并将身上的400多元现金一起给了他们,后男子让证人下车买香,后发现车和人都不在了。
(3)证人李某乙的证言,证实2016年11月15日9时许,证人在莱州市朱桥镇大集上遇到一个约三十岁的妇女询问会看事儿的九十多岁老头,后过来一个四十多岁的妇女称知道老头在哪,这时过来一辆灰白色轿车,四十多岁妇女让轿车副驾驶上的男子找他爷爷给看看,并让证人上了车,在车上他们套证人的话,后男子下车后返回,说证人儿子三天之内要出车祸,让证人将钱和首饰拿出来,证人给了他320元钱,又将家里的7000元钱和一只金手镯、三个金戒指给了男子,然后他们将证人支走后离开。
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
被告人吕某某、李某甲、李某、王某某的供述,证实2016年中秋节后的一天,被告人吕某某向李某甲提出开车拉着她出去挣钱,自己冒充会算命的老中医,需要两个女的一起骗钱,李某甲叫着李某,吕某某叫了王某某负责开车并传递被骗人的信息。2016年11月21日6时许,吕某某联系李某甲、李某、王某某,开着自己的大众朗逸轿车载着三人到了莱州市驿道镇大集,让李某和李某甲寻找目标,二人以找会算命的老头为由找到一个老妇女套弄其家庭情况,王某某下车后将听到的情况反馈给吕某某,吕某某让王某某驾车过来与李某甲打招呼,李某甲让老妇女上了车,在车上吕某某说出老妇女的家庭成员情况,并以其儿子会出车祸为由让其将钱拿出来,老妇女到银行取了31000元钱,连同身上的400元钱一起给了吕某某,吕某某以让其买香为由将其骗下车后逃离现场。此外四被告人还以同样方式于2016年11月份在莱州市朱桥镇集市、西由集市实施诈骗两次。所得赃款被四被告人分赃挥霍。
4、鉴定意见
莱州市价格认证中心价格认定结论书,认定涉案被骗黄金手镯一个、黄金戒指三枚的价值合计人民币20040元。
5、辨认笔录
莱州市公安局制作的辨认笔录,证实张某某将被告人李某甲、李某辨认出、邓某某将被告人李某甲、李某、吕某某辨认出、李某乙将被告人李某甲辨认出的经过。
6、视听资料
录像光盘及情况说明、视频截图,证实部分作案过程。
上述证据,均经庭审举证、质证,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吕某某、李某甲、李某、王某某诈骗的事实及罪名均成立。四被告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虚构事实的方法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侵犯了公私财物所有权,均构成诈骗罪。
被告人李某甲的辩护人关于李某甲参与程度较低、被告人李某的辩护人关于李某属从犯、被告人王某某的辩护人关于王某某系从犯的辩护意见,经查,诈骗的犯意虽是吕某某提出,但另外三被告人均同意该犯意,并就彼此分工达成合意,在具体实施过程中各自实施不同的环节,事后亦参与分赃,故不应区分主从犯。被告人李某的辩护人关于鉴定意见的鉴定过程和方法不符合相关专业的规范要求,不得作为定案根据的意见,本院认为,该鉴定意见程序合法,依据明确,辩护人亦未就其主张提供相应的证据,故其意见本院不予采纳。被告人王某某的辩护人关于王某某在犯罪中负责开车,对犯意的提起、组织、策划及实施均不清楚,没有非法占有被害人财物的主观目的,没参与本案犯罪所得的分配的意见,经查,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及其余同案人的供述等证据证实,被告人王某某明确分工并按分工要求开车,将被骗被害人的情况反馈给吕某某,事后分得钱款,故辩护人的上述意见与事实不符,本院不予采纳。
四被告人以老年人为犯罪对象,可依法酌定予以从重处罚;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吕某某作用相对较大;四被告人当庭均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积极退赔犯罪所得。根据以上犯罪事实及情节,本院依法对四被告人相应予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吕某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三个月,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
二、被告人李某甲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一个月,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
三、被告人李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一个月,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
四、被告人王某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一个月,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
以上四被告人的缓刑考验期限,均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所判罚金均已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曲松涛 人民陪审员  王云寿 人民陪审员  彭焕茂

书记员:尹鲁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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