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金寨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金寨检一部刑诉〔2020〕228号
被告人吕某某,男,199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24261992********,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安徽省六安市金寨县**镇**村**组,住安徽省六安市金寨县**镇**城,因涉嫌犯有诈骗罪,经金寨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5月12日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20年9月11日取保候审。
被告人洪某某,男,199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24261991********,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安徽省六安市金寨县**镇**村**组,住安徽省六安市金寨县**镇**村**组,因涉嫌犯有诈骗罪,经金寨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5月13日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20年9月11日取保候审。
本案由金寨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吕某某、洪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9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2日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吕某某、洪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7月份的一天,因被告人吕某某欠被告人洪某某的租车费,被告人吕某某让被告人洪某某冒充**医疗器械厂厂长,到被害人王某某经营的节能器材店铺,谎称**医疗器械厂要采购医疗器械,后吕某某、洪某某在金寨县汇通物流园、金寨县粤海酒店与王某某见面,假装商谈采购医疗器械设备,见面商谈时吕某某让洪某某继续冒充**医疗器械厂厂长,在取得王某某的信任后,吕某某使用自己微信号y*******0,冒充**医疗器械厂的老板刘某某,添加王某某的微信好友,王某某误认为是刘某某本人添加,此后吕某某使用此微信以刘某某的名义,编造刘某某母亲生病、过寿等谎言骗取王某某人民币72700元,同时吕某某用自己的另一个本人微信号w******9,编造需要看望刘某某母亲、刘某某母亲过寿、疏通刘某某关系等理由,骗取王某某人民币18920元,吕某某通过两个微信共计骗取王某某人民币91620元。
案发后,吕某某经抓获归案,洪某某经传唤到案。被告人吕某某赔偿被害人王某某人民币71620元,洪某某赔偿被害人王某某人民币20000元,取得了王某某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前科查询、常住人口基本信息、到案经过、收条、谅解书、转账记录等书证;
2.被害人王某某的陈述;
3.被告人吕某某、洪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吕某某、洪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吕某某、洪某某采用虚构事实、隐瞒事实真相的方法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吕某某、洪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被告人吕某某、洪某某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可以依法从宽处理。被告人吕某某、洪某某系共同犯罪,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被告人吕某某在共同犯罪中系主犯,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六条,被告人洪某某在共同犯罪中系从犯,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金寨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程红
2020年9月24日
附:
1.被告人吕某某、洪某某现在家中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量刑建议书各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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