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莲检二部刑诉〔2020〕843号
被告人吕某某,男,1975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6101041975********,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西安市莲湖区**村**号**号,现住西安市莲湖区**小区**号楼**室。2020年5月17日因涉嫌盗窃罪、容留他人吸毒罪被西安市公安局莲湖分局刑事拘留,次日被取保候审,同年11月5日被西安市公安局莲湖分局刑事拘留,12月4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西安市公安局莲湖分局执行。
被告人郑某某,男,1991年1月13日出生,身份证号码6104231991********,汉族,小学化程度,无业,户籍地陕西省咸阳市**县**镇**村**组**号,现住陕西省西安市莲湖区**小区***号楼**室。2020年5月17日因涉嫌盗窃罪被西安市公安局莲湖分局刑事拘留,当日被取保候审,2021年1月5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西安市公安局莲湖分局执行。
本案由西安市公安局莲湖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吕某某涉嫌盗窃罪、容留他人吸毒罪,郑某某涉嫌盗窃罪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一)盗窃罪
被告人吕某某、郑某某经预谋共同盗窃电动自行车,每次作案两名被告人共同物色盗窃对象,由郑某某将电动自行车的电源切断,由吕某某把电动自行车推到没人的地方,郑某某再将电动自行车电源接好后两人骑着盗窃来的电动自行车离开。随后由郑某某和收车人王某某(另案处理)联系好,吕某某和郑某某骑着盗窃来的电动车到西安市**广场将盗窃车辆卖给王某某。
1、2020年5月13日凌晨,被告人吕某某、郑某某在西安市莲湖区**街与**路十字北侧路口马路对面的商店门口盗窃一辆灰色绿驹牌电动自行车(车架号:LV8TZDZ14K0251301)。
2、2020年5月14日凌晨,被告人吕某某、郑某某在西安市莲湖区**南边**小区路边盗窃一辆黑色优谷牌电动车(车架号:LYFTWCZ7L8006342)。
3、2020年5月15日凌晨2时许,被告人吕某某、郑某某在西安市莲湖区**十字向西**小区斜对面盗窃一辆白色爱玛牌电动自行车(车架号为:876221605126734)。吕某某和郑某某骑着盗窃来电动自行车到**街与**路十字北侧路口马路对面的商店门口盗窃一辆白色钟爱牌电动自行车(车架号为:L24245001K1005574)。2020年5月15日早上7时许,吕某某、郑某某前往西安市**广场欲交易两辆盗窃电动自行车时被民警抓获。
民警在杨某某、王某某(均另案处理)处查获被吕某某、郑某某盗窃的三辆电动自行车。经西安市莲湖区价格认证中心鉴定,灰色绿驹牌电动车价值2736元人民币、黑色优谷牌电动车价值1579元人民币,白色爱玛牌电动车价值1820元人民币,其他两辆电动自行车暂未联系到车主。
二、容留他人吸毒罪
2020年5月8日至5月14日期间,被告人吕某某在位于西安市莲湖区**小区**楼**室住所内容留吸毒人员郑某某吸食毒品海洛因,每次均由吕某某外出购买毒品海洛因返回上述住处后,与郑某某一同吸食。被告人吕某某容留郑某某吸毒共达七次。
认定上述犯罪事实的证据如下:
1、报案材料、抓获证明;2、提取、扣押、发还赃物证明;3、证人证言;4、被告人供述与辩解;5、价格鉴定结论;6、户籍证明等书证。
本院认为:被告人郑某某、吕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价值6135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吕某某容留他人吸毒,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陕西省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艳华
二0二一年二月四日
附:
1、被告人郑某某、吕某某现羁押于西安市莲湖区看守所。
2、案卷四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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