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吕某某、金华某某公司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案(公开版)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浙江省东阳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东检公诉刑诉〔2019〕778号

被告单位金华**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330701000046933,住所地:金华市工业园区**街**号,原法定代表人:吕某某。

诉讼代表人张某甲,女,1994年**月**日生,身份证号:3307211994********,金华**有限公司员工。

被告人吕某某,男, 1976 年8 月12 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307221976********,汉族,初中文化程度,中共党员,住浙江省永康市**镇**村**路**号。因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于2018年12 月28 日被东阳市公安局刑事拘留,于同年12 月29 日被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

本案由东阳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单位金华**有限公司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被告人吕某某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于2019年1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单位、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2月27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被告人单位和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张某乙与金华**有限公司的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于2014年6月30日经东阳市人民法院作出判决,被告金华**有限公司归还原告张某乙货款人民币392961元(以下均指人民币),并赔偿利息损失。判决于2014年**月**日生效。后张某乙于2014年9月5日向东阳市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东阳市人民法院同日立案执行并向被执行人公告送达了执行法律文书。2019年1月21日,经东阳市人民法院执行,被告人吕某某偿还了该笔货款。

在东阳市人民法院判决生效后,东阳市人民法院执行局发现金华**有限公司银行账户有频繁且数目较大资金往来,该公司在台州银行金华分行512081002600015账户,自2014年9月13日至2014年11月12日期间,存款21笔累计金额2962341.4元,取款55笔累计金额2979282.92元。该公司在中国银行金华市分行387058353558账户,在2014年9月13日至2014年10月16日期间,存款7笔累计金额1088213.38元,取款11笔金额1071703.05元。被告单位金华**有限公司有履行能力,但拒不执行人民法院生效判决、裁定。被告人吕某某作为金华**有限公司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在公司有能力履行的情况下拒不执行人民法院判决、裁定。

2018年12月28日,被告人吕某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公司工商登记证明、委托书、抓获经过、接受证据材料清单、情况说明、前科记录证明、执行暂扣款票据、法院移送材料、调取证据清单、公司材料、执行和解协议、结案通知书等书证;

2.证人张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吕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单位金华**有限公司、被告人吕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单位金华**有限公司对人民法院生效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被告人吕某某作为金华**有限公司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在公司有能力履行的情况下拒不执行人民法院生效判决、裁定情节严重,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吕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坦白,同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建议判处被告单位金华**有限公司罚金人民币五万元,建议判处被告人吕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十个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东阳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江健

(院印)

2019年12月4日

附:

1.被告人吕某某现被取保候审于某某,联系电话:135*******。诉讼代表人张某甲,联系电话:137*******。

2.案卷材料和证据4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