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起诉决定书
被不起诉人吕某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6101131989********,汉族,本科文化程度,系西安**员工,户籍地陕西省西安市雁塔区**号**楼**单元**室。2020年1月15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西安市公安局莲湖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西安市公安局莲湖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吕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3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2月28日2时10分许,被不起诉人吕某某酒后驾驶陕**号捷豹牌小型汽车沿南二环由西向东行驶至**大厦附近时,被执勤交警查获,经检测吕某某的血醇浓度为123.72mg/100ml,系醉酒驾驶机动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1、受案登记表、查获经过、抓获经过;2、血醇检验报告;3、被不起诉人吕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户籍证明等书证。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吕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认罪态度较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吕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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