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成武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成检公诉刑诉〔2019〕69号
被告人吕某某,男,196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29241963********,汉族,小学文化程度,务农,现住山东省成武县**楼乡**村**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8年12月18日被成武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成武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吕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2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分别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2月13日8时30分许,被告人吕某某驾驶海宝牌电动三轮车由北向南行驶至成武县某某镇某某村十字路口处向东转弯时,与由南向北行驶的戚某某驾驶的平利发牌电动三轮车发生交通事故,致戚某某及其驾驶的电动三轮车乘坐人黄某某、刘某某、曹某某、张某某受伤,黄某某经抢救无效于次日死亡。经鉴定,黄某某系颅脑损伤而死亡。经责任认定,被告人吕某某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戚某某承担事故的次要责任,黄某某、刘某某、曹某某、张某某不承担事故责任。
事故发生后,被告人吕某某明知他人报警在现场等候处理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等;2.鉴定意见:成武县公安局法医学尸体鉴定意见书、山东交院交通司法鉴定中心交通司法鉴定意见书;3.勘验笔录:成武县交警大队现场勘验笔录;4.被害人陈述:被害人戚某某、张某某、曹某某陈述;5.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吕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吕某某违法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主要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成武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安二朝
2019年3月11日
附:
1.被告人吕某某现取保候审于成武县**楼乡**村**号;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证人、鉴定人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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