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吕某某刑事申诉复查决定书(公开版)_陕西省靖边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人民检察院

陕西省靖边县人民检察院

刑事申诉复查决定书

靖检一部刑申复决〔2020〕1号

申诉人吕某某,男性,1972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6127251972********,汉族,文盲,农民。陕西省靖边县人,户籍所在地靖边县**乡**村**组**号

申诉人吕某某因诈骗罪一案,不服靖边县人民检察院作出的对冯某某诈骗一案不批准逮捕的决定,以冯某某熊某某冯某甲将不属于自己的房产卖于他人实属诈骗的申诉理由,请求靖边县人民检察院纠正对冯某某熊某某冯某甲、段某某诈骗一案的不批捕决定,向本院提出申诉。

本院复查查明:

2017年5月16日,犯罪嫌疑人冯某某将位于靖边县统万路延伸段县委家属五排7号(上下六间,建筑面积共计0.3亩),以35万元的价格出售给吕某某,并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合同中甲方有冯某某及其妻子熊某某冯某某父亲某甲签字,乙方有吕某某签字,冯某某熊某某吕某某出具一张35万的收据,后吕某某将35万元打入任某某的农村商业银行卡内。吕某某于2017年农历腊月入住冯某某给其出售的房屋内。经调查这套房屋的归属权属于段某某,经对犯罪嫌疑人冯某某讯问,冯某某辨称,此份房屋买卖合同的真实意图是房屋抵押合同,但只有口头约定和任某某的讯问材料,没有其他相关证据材料证实。

本院复查认为,犯罪嫌疑人冯某某主观上是否有非法占有的目的目前无证据证实,且客观上有没有虚构事实、隐瞒真相,根据卷内现有证据,不能排除合理怀疑,且吕某某完全可以通过民事诉讼的途径挽回自己的经济损失。

本院决定:维持对冯某某的不批捕决定。

2020年8月27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