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吕某某危险驾驶案不起诉决定书_大同市平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大同市平城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平城检一部刑不诉〔2021〕19号

被不起诉人吕某某,男,197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25221976********,汉族,初中,无业,户籍所在地山西省大同市平城区,住大同市平城区**,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大同市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12月3日被大同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21年1月26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辩护人,李晓梅,山西北岳律师事务所,**班律师。

本案由大同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吕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向大同市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大同市人民检察院于2021年1月25日交办我院审查起诉。我院受理后,依照刑事诉讼法的规定,于2021年1月26日告知被不起诉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依法讯问被不起诉人,听取被不起诉人的辩护人意见,并审阅了全部案件材料,核实了案件事实与证据。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1月4日22时许,被不起诉人吕某某醉酒后驾驶无牌照二轮摩托车,行至大同市平城区同泉路翔宇加油站附近时遇到大同市公安局交警正在例行检查,被不起诉人吕某某被公安民警当场查获。经山西明鉴司鉴(2020)毒鉴字第010371号司法鉴定意见书鉴定,吕某某送检的血样中检出乙醇成分,含量为87.41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

1.书证:受案登记表、受案回执、立案决定书、立案告知书、强制措施法律文书、查获经过、身份证复印件、人员电子档案、违法犯罪人员信息资源库、吸毒现场检测报告书、机动车驾驶证、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常住人口基本信息、摩托车大架号照片及犯罪嫌疑人指认车辆照片、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2份、行政处罚决定书;

2.被不起诉人供述与辩解:吕某某讯问笔录;

3.鉴定意见:山西省机械产品质量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山西明鉴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

4.视听资料:酒精检测执法过程视频。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吕某某醉酒驾驶机动车辆,其血样中检出乙醇成分,含量为87.41mg/100ml,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应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不起诉人吕某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辆,血样中的乙醇成分含量为87.41mg/100ml,且未发生事故和其他后果,无违法犯罪前科,能够自愿认罪认罚,其犯罪情节轻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吕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大同市平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年2月10日大同市平城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平城检一部刑不诉〔2021〕19号

被不起诉人吕建兵,男,1976年9月1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2522197609013214,汉族,初中,无业,户籍所在地山西省大同市平城区,住大同市平城区开源花苑6-3-401,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大同市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12月3日被大同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21年1月26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辩护人,李晓梅,山西北岳律师事务所,值班律师。

本案由大同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吕建兵涉嫌危险驾驶罪向大同市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大同市人民检察院于2021年1月25日交办我院审查起诉。我院受理后,依照刑事诉讼法的规定,于2021年1月26日告知被不起诉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依法讯问被不起诉人,听取被不起诉人的辩护人意见,并审阅了全部案件材料,核实了案件事实与证据。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1月4日22时许,被不起诉人吕建兵醉酒后驾驶无牌照二轮摩托车,行至大同市平城区同泉路翔宇加油站附近时遇到大同市公安局交警正在例行检查,被不起诉人吕建兵被公安民警当场查获。经山西明鉴司鉴(2020)毒鉴字第010371号司法鉴定意见书鉴定,吕建兵送检的血样中检出乙醇成分,含量为87.41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

1.书证:受案登记表、受案回执、立案决定书、立案告知书、强制措施法律文书、查获经过、身份证复印件、人员电子档案、违法犯罪人员信息资源库、吸毒现场检测报告书、机动车驾驶证、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常住人口基本信息、摩托车大架号照片及犯罪嫌疑人指认车辆照片、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2份、行政处罚决定书;

2.被不起诉人供述与辩解:吕建兵讯问笔录;

3.鉴定意见:山西省机械产品质量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山西明鉴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

4.视听资料:酒精检测执法过程视频。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吕建兵醉酒驾驶机动车辆,其血样中检出乙醇成分,含量为87.41mg/100ml,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应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不起诉人吕建兵醉酒后驾驶机动车辆,血样中的乙醇成分含量为87.41mg/100ml,且未发生事故和其他后果,无违法犯罪前科,能够自愿认罪认罚,其犯罪情节轻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吕建兵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大同市平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年2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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