靖边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靖边检刑诉〔2020〕511号
被告人吕**,男性,1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1272519*********,汉族,小学,户籍所在地陕西省**市**县**镇***村****号,现住址**县***村,工作单位:********公司,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靖边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12月11日刑事拘留,现羁押于靖边县看守所。
被告人吕**驾驶证情况:有证,持C1证。
本案由靖边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吕**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2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2月1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2月10日23时50分许,被告人吕**酒后驾驶一辆蒙****灰色松花江牌小型客车(非营运),从靖边县河东党校巷由南向北行驶至河东南关东街第十二小学对面路段处被民警当场查获。经鉴定:被告人吕**体内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07.38mg/100ml。被告人吕**对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3.鉴定意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吕**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吕**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规,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辆,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吕**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靖边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霞
2020年12月17日
附件:
1.被告人吕**现羁押于靖边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量刑建议书三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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