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周宁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周检公刑诉〔2020〕64号
被告人吕某某,男性,197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22301979********,汉族,大专文化,个体户,户籍地址周宁县**镇**村**号,住周宁县**村**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4日被周宁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月14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周宁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吕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3日19时43分许,被告人吕某某饮酒后驾驶闽******小型普通客车,从周宁县**村**号门口出发,沿944县道、西街、西环路、桥南街往仙溪方向行驶至周宁县狮城镇桥南街周宁县刺桐红银行门口路段被执勤的周宁县公安局交警大队民警当场查获。经福建正扬司法鉴定所鉴定,被告人吕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94.55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周宁县公安局出具的被告人吕某某户籍证明、到案经过、周宁县公安局交警大队出具的车辆登记及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呼气酒精含量测试单、血样提取登记表等书证;
2.证人黄某某证言;
3.被告人吕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福建正扬司法鉴定所出具的闽正扬司鉴定所[2020]醇检字第0313号鉴定意见书;
5.周宁县公安局制作的现场勘查示意图、照片、检查笔录;
6.被告人吕某某驾驶闽******小型普通客车的轨迹监控视频。
本院认为,被告人吕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吕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福建省周宁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洪生
2020年5月18日
附件:
1.被告人吕某某现取保候审于住所,联系电话1390593****。
2.案卷2册,光盘1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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