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本案由乌兰浩特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吕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4月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30日15时许,被告人吕某某驾驶蒙F5****号两轮摩托车沿乌兰浩特市爱国路由北向南行驶,当行驶至乌兰浩特市第五中学门前时,被执勤民警查获。经鉴定,被告人吕某某的血液中酒精含量为127.25mg/100ml,属醉酒。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扣押清单、涉案车辆照片;
2.书证:户籍信息、抓获经过、驾驶人详细信息、机动车详细信息、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行政处罚告知笔录、不予发还情况说明、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决定书;
3.被告人供述与辩解:吕某某的讯问笔录;
4.鉴定意见:血液酒精含量检验报告书。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吕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吕某某违反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法规,醉酒后在公共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乌兰浩特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徐明
附:
1.被告人吕某某现羁押于乌兰浩特市看守所;
2.刑事侦查卷宗1册(2卷);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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