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大开检诉刑不诉〔2020〕103号
被不起诉人吕某某,男,1988年**月**日出生,汉族,身份证号码2301281988********,本科学历,系**公司*部员工,现住大连市金州区**街道**路**号**单元**(户籍地:黑龙江省巴彦县**局**委**组**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10日被大连市公安局交通安全管理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大连市公安局交通安全管理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吕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16日21时许,被不起诉人吕某某酒后驾驶号牌为辽B****Y白色哈弗牌小型普通客车行驶至大连市金州区十里岗北收费站时,被民警查获。2020年5月21日,经大连科华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吕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14.83mg/100ml,系醉酒后驾驶机动车。被不起诉人吕某某被电话传唤到案后,对其所实施的危险驾驶罪犯罪事实供认不讳。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身份证明、案件来源、抓捕经过、机动车及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前科查询证明;
2.被不起诉人吕某某供述和辩解;
3.鉴定意见:大连科华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
4.视听资料:现场查获视频光盘。
本院认为,吕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一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吕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0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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