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吕某某,男,1975年**月**日生于安徽省固镇县,公民身份证号码3403231975********,汉族,初中文化程度,现住安徽省固镇县**镇**村**组**号。被告人吕某某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3月4日被固镇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固镇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侦查机关以被告人吕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的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2月21日中午,被告人吕某某在固镇县刘集镇刘圩村饮酒后于当日14时许驾驶一辆无牌蓝色江淮牌汽车从刘圩村沿乡村道路向南行驶到S304省道谢庄路口处,被固镇县公安局执勤民警现场查获。2019年2月22日,经安徽民正司法鉴定所鉴定被告人吕某某被查获时的静脉血乙醇含量为98.8mg/100ml,属于醉酒状态。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户籍证明、抓获经过等书证;
2.视频资料;
3.证人陆某某的证言;
4.被告人吕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安徽民正司法鉴定所静脉血乙醇含量检验报告书。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吕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无异议,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吕某某违反法律规定,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建议判处被告人吕某某拘役一个月十五天,并处罚金四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二款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固镇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徐双飞
2020年3月2日
附:
1.被告人吕某某现取保候审居于家中;
2.本案全部卷宗材料壹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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