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兴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兴检刑检刑诉〔2020〕10号
被告人吕某甲,男,196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423221968********,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山西省文水县**镇**,案发前住内蒙古鄂尔多斯市东胜区。2019年11月7日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被兴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11月15日经兴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于2019年11月16日被兴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临县看守所。
本案由兴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吕某甲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12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2月2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5月11日17时许,被告人吕某甲在兴县**镇**村吕某某家,与二哥吕某乙因家庭琐事发生争吵并撕扯在一起,吕某甲用拳头打在吕某乙的面部及头部,造成吕某乙受伤。经山西省兴县公安司法鉴定中心(兴)公(司)鉴(伤检)字【2019】38号鉴定书鉴定,被鉴定人吕某乙双侧鼻骨粉碎性骨折,其身体所受损伤程度属于轻伤二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
2.证人证言;
3.被害人陈述;
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
5.鉴定意见。
本院认为,被告人吕某甲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兴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张亚丽
检 察 官:王少伟
2020年1月13日
附:
1.被告人吕某甲现羁押于临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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