邓州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邓检一部刑诉〔2019〕58号
被告人吕某某,男,195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129301952********,汉族,小学文化程度,现住河南省邓州市**镇**村**号。2019年5月21日因涉嫌盗窃犯罪,被邓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6月25日邓州市人民检察院以犯罪情节轻微、无逮捕必要,不批准逮捕犯罪嫌疑人吕某某, 2019年6月26日被邓州市公安局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
本案由邓州市公安局张村派出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吕某某涉嫌盗窃犯罪,于2019年7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7月3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7年11月26日,被告人吕某某因盗窃被邓州市公安局行政拘留十日。
2.2019年3月15日5时许,被告人吕某某骑着一辆摩托车来到**镇**村刘某甲的废品收购站,用铁丝将刘某甲家房屋门锁从外面拧死,然后进入刘某甲废品收购站仓库内,将仓库内的蛇皮袋抱出来准备往摩托车上放的时候被蹲点守候的刘某甲发现,被告人吕某某扔下蛇皮袋后逃走。
3.2019年5月2日3时许,被告人吕某某骑着一辆摩托车来到**镇**村刘某乙家门前,将摩托车停在梁建东家门前(距离刘某乙家约60米远),将刘某乙家门前的60个金刚石磨盘偷到摩托车旁边后,在继续盗窃时被村民梁秀会发现并抓住,被告人吕某某从梁秀会手中挣脱后,扔下摩托车和磨盘逃走。
被告人吕某某于2019年5月20日主动到邓州市公安局张村派出所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吕某某户籍信息、违法犯罪记录查询证明、到案证明等;2.被害人刘某甲、刘情怀的陈述;3.证人梁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吕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指认现场照片、鉴定文书等;6.邓州市价格认证中心的价格认定结论书等证据在卷佐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吕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吕某某两年内三次盗窃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吕某某系自首《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吕某某系犯罪未遂,《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三条,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吕某某三至六个月拘役,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邓州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袁红侠
马 林
2019年8月13日
附:
1.被告人现在在家被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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