柞水县人民检察院
吕某某
金博(陕西圣拓律师事务所)
谭韵琦(陕西圣拓律师事务所)
公诉机关柞水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吕某某,男,1971年5月8日生,汉族,大学文化,陕西省富平县人。2008年11月至2013年12月任柞水县公安局消防大队大队长,现任商洛市公安局消防支队商州区大队工程师,中校警衔。2014年7月24日因涉嫌犯玩忽职守罪被柞水县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2015年7月23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辩护人金博、谭韵琦,陕西圣拓律师事务所律师。
柞水县人民检察院以柞检刑诉刑诉(2015)1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吕某某犯玩忽职守罪,于2015年3月1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并于诉讼过程中以需要补充侦查为由建议延期审理一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柞水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胡谷香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吕某某及其辩护人金博、谭韵琦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柞水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09年10月,柞水县东信商城项目作为公众聚集场所,在未向柞水县公安局消防大队(以下简称消防大队)进行消防报备审核的情况下开工建设,消防大队在明知该工程已开工建设的情形下,未对该违法行为采取任何措施。2010年10月21日,东信商城竣工验收时,被告人吕某某作为消防大队大队长,在明知东信商城存在重大消防安全隐患,不符合开业条件的情况下,仍同意其投入试营业。商城投入使用后,被告人吕某某又不积极履行消防监督职责,督促商城完善消防安全设施,消除消防安全隐患,且于2010年12月13日在明知消防安全隐患未消除的情况下,出具书面消防安全检查意见书,同意其正式营业。2011年9月17日凌晨,柞水县东信商城发生火灾,因商城存在严重消防隐患,火情不能得到及时控制、大火无法扑灭,致使丰禾购物广场全部烧毁,火灾造成经济损失1200余万元。被告人吕某某在工作中严重不负责任,不履行自己的工作职责,对东信商城火灾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
针对上述指控,公诉机关当庭出示了书证、证人证言等证据,认为被告人吕某某作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玩忽职守,造成经济损失1200余万元,属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已构成玩忽职守罪,提请本院依法判处。
被告人吕某某对起诉书指控的事实不持异议,但认为其行为不构成犯罪。其辩护人金博、谭韵琦辩称,被告人吕某某不构成玩忽职守罪,理由是:1、吕某某同意东信商城投入使用,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东信商城的建筑面积,该项目不需要消防设计审核,只需要竣工验收备案抽查,也不需要设置自动喷淋灭火系统、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及划分防火分区。协调会上消防大队的教导员及大队长提出的消防问题,是为了弥补消防大队力量薄弱而提出的高标准、严要求,不影响工程先投入使用。且政府决定东信商城2013年10月23日必须开业,吕某某是在此前提下才同意商城开业的。其提出的消防通道不通畅等动态火灾隐患,后经检查已整改完成;2、吕某某履行了对丰禾购物广场日常消防监督管理的职责。东信商城一楼不属于消防大队管辖,应由公安派出所进行日常消防检查。在丰禾超市开业后,吕某某多次组织和参与消防安全监督检查,消防大队2011年3月11日作出的《责令改正通知书》中的自喷、自报和防火分区仍属于高标准范围,而其他动态隐患丰禾超市在收到通知书后,均已整改完成;3、火灾发生后,吕某某立即组织消防官兵奋力扑救,积极履行了消防大队长的职责,为有效控制火灾进一步扩大起到了相当大的作用,事后能及时处理善后工作,积极配合相关部门开展调查工作;4、指控吕某某玩忽职守造成火灾发生并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200万元是错误的。火灾的起火点位于东信商城一楼“独角龙”商铺,火灾发生的原因有多种因素,即使吕某某存在玩忽职守行为,其造成的经济损失只是间接损失并非直接损失;5、吕某某一贯工作认真,表现优秀,为柞水县的消防工作作出了贡献;6、吕某某主动认识错误,其行为并非坦白,而是态度诚恳、主动反思的表现。
本院认为,被告人吕某某作为柞水县公安局消防大队大队长,在履行消防监督职责过程中,严重不负责任,明知柞水县东信商城的消防设计、竣工验收未报消防部门备案,却未依法作出处理,后又在东信商城存在诸多消防安全隐患的情况下,签字同意其投入使用和营业,随后在该商场未按照消防部门要求整改,检查人员向其汇报后,其亦未积极履行职责,依法监督东信商城对消防安全隐患进行整改,致使东信商城火灾造成重大财产损失,其行为已构成玩忽职守罪,依法应予惩处,柞水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吕某某的犯罪事实成立。东信商城作为一个整体项目,被告人吕某某对东信商城二、三楼履行了部分监管职责,所以对东信商城一楼也应具有监管职责,故对辩护人提出东信商城一楼不属于消防大队管辖的辩护意见不予支持。综上,对被告人吕某某及其二辩护人提出吕某某不存在严重不负责任、不履行工作职责的情形,不构成玩忽职守罪的辩解、辩护意见不予支持。对于二辩护人提出火灾经济损失1200余万元属间接损失并非直接损失,不应依此确定被告人责任的辩护意见,本院审查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渎职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二款的规定,被告人吕某某渎职造成经济损失1200余万元,无论直接或间接皆属情节特别严重,故对此辩护意见不予支持;对于二辩护人提出被告人吕某某犯罪前表现较好,火灾发生后能立即组织消防官兵奋力扑救,事后能及时处理善后工作,积极配合相关部门开展调查工作,归案后能坦白自己的罪行,且造成火灾的成因包括多种因素,依法可以对被告人吕某某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予以支持。根据被告人吕某某的犯罪情节、危害结果及悔罪表现,其无再犯该罪的危险,判处非监禁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故可对被告人吕某某判处非监禁刑,并依法实施社区矫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 第一款 、第六十七条 第三款 、第七十二条 第一款 ,第七十三条 第二款 和第三款、第七十六条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渎职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二款第(二)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吕某某犯玩忽职守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宣告缓刑四年。
(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陕西省商洛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本院认为,被告人吕某某作为柞水县公安局消防大队大队长,在履行消防监督职责过程中,严重不负责任,明知柞水县东信商城的消防设计、竣工验收未报消防部门备案,却未依法作出处理,后又在东信商城存在诸多消防安全隐患的情况下,签字同意其投入使用和营业,随后在该商场未按照消防部门要求整改,检查人员向其汇报后,其亦未积极履行职责,依法监督东信商城对消防安全隐患进行整改,致使东信商城火灾造成重大财产损失,其行为已构成玩忽职守罪,依法应予惩处,柞水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吕某某的犯罪事实成立。东信商城作为一个整体项目,被告人吕某某对东信商城二、三楼履行了部分监管职责,所以对东信商城一楼也应具有监管职责,故对辩护人提出东信商城一楼不属于消防大队管辖的辩护意见不予支持。综上,对被告人吕某某及其二辩护人提出吕某某不存在严重不负责任、不履行工作职责的情形,不构成玩忽职守罪的辩解、辩护意见不予支持。对于二辩护人提出火灾经济损失1200余万元属间接损失并非直接损失,不应依此确定被告人责任的辩护意见,本院审查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渎职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二款的规定,被告人吕某某渎职造成经济损失1200余万元,无论直接或间接皆属情节特别严重,故对此辩护意见不予支持;对于二辩护人提出被告人吕某某犯罪前表现较好,火灾发生后能立即组织消防官兵奋力扑救,事后能及时处理善后工作,积极配合相关部门开展调查工作,归案后能坦白自己的罪行,且造成火灾的成因包括多种因素,依法可以对被告人吕某某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予以支持。根据被告人吕某某的犯罪情节、危害结果及悔罪表现,其无再犯该罪的危险,判处非监禁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故可对被告人吕某某判处非监禁刑,并依法实施社区矫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 第一款 、第六十七条 第三款 、第七十二条 第一款 ,第七十三条 第二款 和第三款、第七十六条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渎职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二款第(二)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吕某某犯玩忽职守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宣告缓刑四年。
(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审判长:刘惠春
审判员:张涛
审判员:张纲
书记员:程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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