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吕某某盗窃案起诉书(公开版)_             陕西省靖边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陕西省靖边县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靖检诉刑诉〔2019〕586号

被告人吕某某,男性,198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422231982********,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宁夏回族自治区固原市西吉县**乡**村**组**号,现住址同上。2012年7月3日吕某某因犯盗窃罪,被榆阳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3000元。于2013年4月20日某某甲放。2018年2月23日,因盗窃罪吕某某被靖边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两个月。于2018年11月8日某某甲。因涉嫌盗窃罪,2019年7月16日被武汉市**站派出所民警抓获,羁押于武汉市**处看守所,2019年7月20日靖边县公安局将其押解回靖边,同日刑事拘留。2019年8月23日经本院批准逮捕,于同日被靖边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靖边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吕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0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0月1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9年6月14日,被告人吕某某流窜至受害人某某乙位于靖边县**镇**村**组的家中盗窃现金800元、一条黄金项链,一个黄金戒指,面值100元、20元、10元的港币各一张、面值100元、10元老版人民币各一张、面值1000元的韩币一张;

2、2019年6月14日,被告人吕某某流窜至受害人王某某位于靖边县**镇**园则组的家中盗窃现金400元,一对黄金耳环;

3、2019年6月25日,被告人吕某某流窜至受害人赵某某靖边县**镇**村的家中盗窃一个黄金手镯、一个黄金戒指;

4、2019年6月25日,被告人吕某某流窜至受害人张某某位于靖边县**镇**里**组的家中入室盗窃未盗得财物。

上述财物犯罪嫌疑人吕某某供述其以每克250元卖给了榆林市一未知名老年男子处,共卖得18000余元,现无法找到该收赃男子。经靖边县价格**中心认定被盗物品总金额119克价格为42512元。

综上所述,被告人吕某某盗窃四次,盗窃黄金72克25056。现金1424.49元(含其他币种),共计26486.29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物证;2.书证;3..被害人陈述;4被告人吕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6.现场辨认等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吕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吕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秘密手段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吕某某系累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之规定,应当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靖边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霞

2019年12月31日

附:

1.被告人吕某某现羁押于靖边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量刑建议书2份。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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