古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古检刑刑诉〔2020〕7号
被告人吕某某,曾用名陈某某,男,196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426251968********,汉族,小学文化程度,个体经营者,户籍所在地山西省临汾市洪洞县,现住古县**街**楼。2010年12月29日,因容留卖淫被古县公安局行政处罚;因涉嫌组织、容留卖淫罪,于2019年12月8日经古县公安局决定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组织卖淫罪,经古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12月20日被古县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山西省古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吕某某涉嫌组织、容留卖淫罪,于2020年2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2月1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该案因证据不足,于2020年3月18日一次退回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4月17日补充侦查完毕重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以来,被告人吕某某以营利为目的,招募余某甲、余某乙、何某某、张某某(均已行政处罚)四名卖淫女,以自己经营的旅馆作为卖淫场所从事卖淫活动,并与卖淫女约定卖淫的价格及提成比例(多为40%),在组织卖淫过程中获利近千元。四名卖淫人员均供述在其卖淫过程中向吕某某缴纳过卖淫所得百分之四十的提成。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手机叁部;2、书证:吕某某2010年行政案件卷宗、微信聊天记录、微信转帐记录等; 3、证人证言:证人余某甲、何某某、张某某、余某乙、岳某某、师某某、李某某等人证言;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吕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勘验、检查等笔录:现场照片;6、视听资料:执法视频光盘。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吕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吕某某以牟利为目的,以招募、容留等手段,纠集3名以上人员从事卖淫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八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组织卖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吕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故建议判处被告人吕某某五年至六年有期徒刑,并处罚金2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古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员:刘 平
检察官助理:张志瑞
2020年5月13日
附:
1.被告人现羁押于临汾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叁册。
3.涉案物品随案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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