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沈和检公诉刑诉〔2015〕220号
被告人吕某甲,别名吕某乙,男,1993年**月**日出生于辽宁省建昌县,身份证号码:2114221993********,汉族,初中文化,无职业,户籍所在地:辽宁省建昌县**乡**村**组**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15年3月25日被沈阳市公安局和平分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9日被沈阳市公安局和平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沈阳市公安局和平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吕某甲涉嫌诈骗罪,于2015年5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依法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5年3月,被告人吕某甲在互联网上通过“陌陌”聊天软件结识了发布垫还信用卡信息的被害人庞某某,随后,被告人吕某甲向被害人庞某某虚构其广发银行信用卡需要垫还36000元人民币(以下币种同),并约定手续费480元。2015年3月9日15时许,被告人吕某甲指示其朋友张某某携带其广发银行信用卡、密码及手续费480元至沈阳市和平区南京北街155号铁路公安局门前,与被害人庞某某进行垫还信用卡操作,在被害人庞某某已经垫还36000元并已经刷卡取回16000元时,被告人吕某甲通过电话将该信用卡更改密码、挂失,后被告人吕某甲申请新卡并将上述20000元刷卡取出占为己有。
2015年3月24日,公安机关将被告人吕某甲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被害人庞某某的陈述;证人张某某、李某某的证言;书证;辨认笔录;被告人吕某甲的供述和辩解等证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吕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刑事责任。其法定刑为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
因其具有以下量刑情节:
法定从轻处罚情节: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酌定从轻处罚情节:返还赃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二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三款之规定,建议对被告人吕某甲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至一年,并处罚金。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邓帅、郭志新
2015年5月25日
附:
1.被告人吕某甲现被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884241****。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光盘二盘随案移送;
3.具结书一份二页;
4.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一份一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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