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吕某某起诉书(自然人犯罪案件适用)(公开版)_福建省长汀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福建省长汀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汀检四部刑诉〔2020〕4号

被告人吕某某,男,1968年**月**日出生于福建省长汀县,居民身份证号码3526221968********,汉族,小学文化,农民,居住地福建省长汀县**镇**小区(户籍所在地福建省长汀县**镇**村**号)。因涉嫌污染环境罪,于2019年9月6日由长汀县公安局决定并执行刑事拘留,同年9月30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长汀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长汀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吕某某涉嫌污染环境罪,于2019年11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院于2019年12月24日退回长汀县公安局补充侦查,长汀县公安局于2020年1月17日重新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因案情复杂,本院于2020年2月17日决定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6月间,被告人吕某某与李马荣(另案处理)合股,在长汀县**镇**村新麻坑竹头坑山场搭建厂房,用以处置废旧电子产品,提炼铝锭。随后,李马荣雇请被告人张某某、彭某某(另案处理)负责焚烧、破碎废旧电子产品,被告人吕某某负责现场管理,进行提炼铝锭的前道工序。2019年8月31日至2019年9月5日间,被告人吕某某等人共计焚烧电子垃圾70余吨。经福建国环环境检测有限公司检测,焚烧现场4号点下游路边水沟土的砷含量49.5mg/kg,砷排放超过土壤环境质量标准。

2019年9月5日,被告人吕某某在接到电话通知后,到犯罪现场向长汀县公安局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长汀县公安局河田派出所制作的《扣押决定书》《扣押笔录》《扣押清单》及其扣押物的照片等物证;

2.龙岩市长汀县生态环境局出具的《封查扣押决定书》《电子垃圾属性的证明》《关于电子地磅单的说明》、河田镇金鑫80吨电子磅出具的《电子地磅单》、长汀县林业局出具的《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书》、长汀县河田派出所出具的《户籍证明》、长汀县公安局出具的《到案经过》等书证;

3.证人张某某、彭某某、秦某某、吕某甲等人的证言;

4.被告人吕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福建国环环境检测有限公司出具的《检测报告》及《补充说明》等鉴定意见;

6.长汀县生态环境局制作的《现场检查(勘查)笔录》《现场照片》《现场笔录》《现场照片》《辨认笔录》《辨认图》等勘验、检查、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吕某某违反国家规定,伙同他人非法处置危险废物70余吨,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污染环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长汀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佳卿

2020年3月3日

附:

1.《换押证》1份,被告人吕某某现羁押于长汀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5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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