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固镇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固检一部刑诉〔2020〕286号
被告人吕某某,女,1955年**月**日出生于安徽省固镇县,公民身份号码3403231955********,汉族,文盲,住**镇**村***组**号。被告人吕某某因涉嫌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于2020年3月6日被固镇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固镇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吕某某涉嫌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于2020年9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6日10时许,固镇县公安局刘集派出所民警在刘圩村陈湖组村入户宣传防电信诈骗时,发现被告人吕某某家菜园里种有大量疑似毒品原植物罂粟。后经清点,被告人吕某某共计种植罂粟苗675株,当日被民警铲除。2020年7月1日,经公安部物证鉴定中心检验送检的疑似毒品原植物罂粟幼苗检出罂粟特异性DNA片段。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被告人户籍证明、前科证明、案发与抓获经过等书证;
2. 证人刘某某、陈某某的证言;
3. 被告人吕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 公安部物证鉴定中心出具的检验报告;
5. 固镇县公安局制作的现场勘验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吕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吕某某明知是罂粟而予以种植,且数量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吕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且自愿认罪认罚,综合考虑其犯罪情节、认罪态度、悔罪表现等因素,建议判处被告人吕某某拘役四个月,宣告缓刑,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固镇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徐双飞
检察官助理:李晓倩
2020年9月11日
附件:
1. 被告人现取保候审于家中;
2. 案卷材料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5.《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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