乌审旗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乌检二部刑不诉〔2020〕Z8号
被不起诉人吕某甲,男,196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124261964********,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居住地陕西省榆林市定边县**镇**村,2019年7月15日,因危险驾驶罪被乌审旗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一个月零十五天,并处罚金5000元。因涉嫌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于2013年3月29日,被乌审旗公安局监视居住,2013年4月18日,变更为取保候审,2014年4月17日,解除取保候审, 2020年7月24日,被乌审旗人民检察院决定取保候审,并由陕西省榆林市定边县公安局执行。
被不起诉人吕某乙,男,198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127261985********,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居住地陕西省榆林市定边县**镇**村,因涉嫌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于2013年3月29日,被乌审旗公安局监视居住,2013年4月18日,变更为取保候审,2014年4月17日,解除取保候审,2019年8月2日,被乌审旗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7月24日,被乌审旗人民检察院决定取保候审,并由陕西省榆林市定边县公安局执行。
被不起诉人吕某丙,男,199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127261990********,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居住地陕西省榆林市定边县**镇**村,因涉嫌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于2013年3月29日,被乌审旗公安局监视居住,2013年4月18日,变更为取保候审,2014年4月17日,解除取保候审,2019年8月2日,被乌审旗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2020年7月24日,被乌审旗人民检察院决定取保候审,并由陕西省榆林市定边县公安局执行。
被不起诉人吕某丁,男,198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号码6127261986********,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居住地陕西省榆林市定边县白弯子镇白湾子村,因涉嫌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于2013年3月29日,被乌审旗公安局监视居住,2013年4月18日,变更为取保候审,2014年4月17日,解除取保候审,2019年7月31日,被乌审旗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2020年9月24日,被乌审旗人民检察院决定取保候审,并由陕西省榆林市定边县公安局执行。
被不起诉人刘某某,男,196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127251969********,汉族,高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居住地陕西省靖边县**镇**村**组**号,因涉嫌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于2013年4月24日,被乌审旗公安局列为网上在逃人员,2013年5月5日被抓获并被乌审旗公安局刑事拘留,2013年5月20日,被乌审旗公安局取保候审,2019年7月26日,被乌审旗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7月24日,被乌审旗人民检察院决定取保候审,并由陕西省榆林市靖边县公安局执行。
本案由乌审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吕某甲、吕某乙、吕某丙、吕某丁、刘某某涉嫌销售伪劣产品罪,于2020年7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20年8月21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9月21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11月5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12月4日补查重报。
乌审旗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被不起诉人吕某甲、吕某乙、吕某丙、吕某丁四人结伙收购散装陶粒砂,后用席某某(另案处理)提供的**工程技术有限公司包装袋包装后销售给垣曲县**陶粒砂厂。被不起诉人刘某某单独收购散装陶粒砂,并以同样的方式打包后销售给垣曲县**陶粒砂厂,乌审旗公安局认定上述五名被告人销售的陶粒砂为不合格产品。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乌审旗公安局认定的被不起诉人吕某甲和刘某某销售伪劣产品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同时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吕某乙、吕某丙和吕某丁三人没有实施犯罪的主观故意,故三人不构成犯罪,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吕某甲和刘某某作出不起诉决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对吕某乙、吕某丙和吕某丁作出不起诉决定。
随案移交的涉案物品由本院第三检察部封存。
乌审旗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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