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吕某1,女,1960年4月21日生,汉族,住上海市金山区。
原告:吕某2,女,1969年12月5日生,汉族,住上海市奉贤区。
以上两原告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吴鸿卿,上海吴鸿卿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吕某3,男,1963年8月15日生,汉族,住上海市奉贤区。
被告:吕某4,男,1988年7月3日生,汉族,住上海市静安区。
以上两被告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徐卫红,上海徐卫红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吕某1、吕某2与被告吕某3、吕某4法定继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8月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案情复杂,不宜适用简易程序。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审判员:吉 强
书记员:唐军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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