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吕根云与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陈颖坤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调解书

2021-06-09 独角龙 评论0

  原告:吕根云,男,1964年5月2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青浦区。
  法定代理人:吕键,男,1988年7月14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青浦区朱家角镇薛间村龙星82号。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凤英,上海耶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陈颖坤,男,1974年9月2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淮南市。
  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住所地上海市。
  负责人:陈雪松,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肖龙庚,男。
  原告吕根云与被告陈颖坤、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3月1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
  原告吕根云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请求判令两被告赔偿原告吕根云因本起交通事故造成的各项损失计人民币488,941元。事实和理由:2019年7月4日,被告陈颖坤驾驶沪C8XXXX小型轿车行驶至上海市青浦区沪青平公路朱枫公路东约10米处,与驾驶电动自行车的原告吕根云发生碰撞,造成原告吕根云受伤和车辆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上海市公安局青浦分局交通警察支队就本起事故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被告陈颖坤承担事故主要责任,原告吕根云承担事故次要责任。事故发生时,沪C8XXXX小型轿车投保于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处。现原、被告就赔偿事宜无法达成一致意见,原告吕根云遂诉诸法院。
  本案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原告吕根云因本起事故造成的损失包括医疗费540,356.58元、护理费13,625元(计算177天)、律师费5,000元;
  二、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应于2020年4月9日前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赔付原告吕根云上述第一项损失中的13,625元,在商业三者险责任限额内赔付原告吕根云上述第一项损失中的432,285.26元;
  三、被告陈颖坤应于2020年4月9日前赔偿原告吕根云上述第一项损失中的律师费5,000元;
  四、本案受理费2,016元,由被告陈颖坤负担,此款被告陈颖坤应于2020年4月9日前支付给原告吕根云。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协议经各方当事人在笔录上签名或者盖章,本院予以确认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员:杨  炜

书记员:陆宁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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