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吕格顺与刘春明、王达等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独角龙 评论0

  原告:吕格顺,男,1965年9月18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
  委托诉讼代理人:汪文芳,上海衡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润东,上海衡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刘春明,男,1976年4月1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佳木斯市。
  被告:王达,男,1983年3月17日出生,汉族,住吉林省长春市。
  被告:胥红伍,男,1974年9月7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富锦市。
  本院受理原告吕格顺与被告刘春明、王达、胥红伍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一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因案情需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原告吕格顺与被告刘春明、王达、胥红伍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一案由简易程序转为普通程序审理。
  
  
  

审判员:张  睿

书记员:沈晨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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