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吕海峰,男,1992年7月4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武汉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志,上海贤思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静,上海贤思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张猛,男,1993年2月5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周口市。
被告:潘峻翌,男,1992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信阳市。
上列两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周斌,上海市华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吕海峰与被告张猛、潘峻翌损害股东利益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3日立案。原告吕海峰于2019年2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和民事权利。原告吕海峰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吕海峰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300元,减半收取计1,150元,由原告吕海峰负担。
审判员:杨仁感
书记员:张丹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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