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吕海峰,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沧州市献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鲍振领,河北铭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李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蒙古族,住沧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志磊,河北铭鉴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吕海峰与被告李某某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2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鲍振领、被告李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吕海峰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返还原告不当得利款30000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原告与被告素不相识,原告朋友与被告有过业务往来,原告朋友原本想找原告代其向被告付款,被告向原告发送了银行卡号,但被告与原告朋友之间的生意没有谈成。2016年6月13日,原告家属在进行转账操作时,误向被告账户内分两次转入30000元,现原告要求被告返还,特向贵院提起诉讼,依法判准原告如上所请。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庭审质证,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本院经审理后认定的事实如下:2016年6月13日原告通过中国农业银行账户向被告账户两次转账,第一次转支2.5万元,第二次转支5千元,共计3万元。以上由原、被告当庭陈述、原告当庭提供的中国农业银行银行卡交易明细清单等证据予以证实。原告庭审中称,被告与原告的朋友吕帅签订物流合同,当时约定的运费7000元,装货是献县,运货至云南曲靖,被告与原告朋友吕帅协议未履行,但被告曾向原告发了银行账户信息,被告与原告朋友吕帅协议解除不久,原告的家属到银行汇款,错误的将银行存款3万元转入被告账户。被告庭审中称,具体事实为:2016年5月份,经人介绍被告方承运了原告的货物,装货是献县,运货至云南曲靖,当时原告称装货38吨,被告将货运到陕西与四川交界时被查扣,被告得知装货为38.89吨,超0.89吨,被告与原告多次沟通未果,无奈将承运的货物拉回沧县姚官屯,要求原告自行拉走并承担我方的损失,原告在献县公安局报案,原、被告经多次协商达成一致意见:原告向被告打款3万元,首次打款2.5万元,后打款5000元,由原告自行将承运的货物拉走,原、被告履行了约定义务。另原告举证证明的事实与陈述的事实有漏洞,原告所述运输合同标的是7千元,与向我方打款3万元有出入,原告受原告朋友的指示向指定被告的账户一次性委托付款,而原告称分两次错误打人我方账户,明显与常规不符,两次打款间隔两个多小时,如错误打款,不可能存在两次打款行为,原告在解决双方的纠纷后单凭打款记录又起诉是恶意诉讼。对以上被告提供以下证人证言予以证明,1、与被告合伙人李伟的出庭证人证言:“原告与我们系运输合同发生的纠纷,原告货物超限被查扣留,最后将货物拉回沧州,原告在献县刑警大队报警,刑警大队来姚官屯派出所,给我做了笔录,说不构成诈骗,刑警大队就回去了;运输合同当时给原告了,每吨460元,约定38吨,后被查出38.89吨,货物拉回后放在东花园刘亮处,货物被导换车后,把合同及票据都给了自称原告吕海峰的人。”2、雇佣司机吴志涛出庭证人证言:“装货地点献县307国道旁的一个小厂子,当时我与货主说了我车限38吨,我说过泵,货主说不用过泵,货物是有数的,当货物拉到陕西与四川交界处查到的超限,后将货物拉回沧州104国道旁的一个停车场。”3、被告配货同行人肖增利的出庭证人证言:“我看到被告在刘亮处装车,听被告说拉了一批货去云南因超限被查,后货拉了回来,货主的叔叔来装的货。”原告质证意见:1、三证人与被告均存在利害关系,证明力相对较弱。2、李伟所述拉货人为吕海峰,献县刑警大队报案人为吕海峰,均无任何证据证实。3、证人陈述相互矛盾,李伟陈述拉货人为原告,肖增利陈述拉货人为货主叔叔,明显矛盾。被告运输38吨,每吨460元,运费只有1万8千元左右,但被告在未提交任何证据前提下索要3万元,可看出被告扣押货物存在要挟行为。4、被告所述争议货物及诈骗报案均与原告没有任何关系,原告不是原告货主也不是诈骗案的报案人。5、货物未过泵,只是被告过错。
本院认为,公民的债权受法律保护,因法定情形形成的债,债务人应予以偿还。原告向被告分两次打款3万元,原告主张被告不当得利,而被告所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实从原告取得该款的合法性,故本院认定被告取得该款为不当得利,被告应予返还原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李某某返还原告吕海峰30000元。以上待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履行完毕。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75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自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河北省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马锋
书记员:韩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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