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吕炳胜与XX、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威海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7-29 独角龙 评论0

吕炳胜
张焕祝(山东荣成崖头法律服务所)
XX
周秋运
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威海中心支公司
张路平

原告:吕炳胜,男,1956年12月20日生,汉族,住荣成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焕祝,荣成崖头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XX,男,1993年10月5日生,汉族,住荣成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秋运(系被告母亲),女,1962年8月20日生,汉族,住荣成市。
被告: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威海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威海市世昌大道19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000771023980M。
主要负责人白延庆,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张路平,男,1990年12月29日生,汉族,该公司职工。
原告吕炳胜与被告XX、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威海中心支公司(以下简称永安保险威海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2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吕炳胜的委托代理人张焕祝,被告XX的委托代理人周秋运,被告永安保险威海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张路平到庭参加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吕炳胜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依法判令被告永安保险威海公司在交强险范围内赔偿原告损失120000元。
2、判令被告永安保险威海公司在第三者责任险范围内赔偿原告剩余损失140003.89元的70%即98003元。
3、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事实和理由:2015年7月27日7时,被告XX驾驶鲁K×××××号小型轿车沿夏艳路由南北行,行至夏艳路与马沙线交叉路口与原告吕炳胜驾驶轻便二轮摩托车沿马沙线由东西行相撞,致原告受伤。
原告伤后,住院51天,花去医疗费111447.89元,经法医鉴定为十级伤残,伤残赔偿金63090元、误工费25927元、护理费1210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1530元、被抚养人生活费3309元、交通费200元、后续治疗费37000元、法医鉴定费340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2000元,共计260003.89元。
因赔偿事宜双方协商未果,为此提起诉讼。
XX辩称,我的车辆在被告永安保险威海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和商业险100万元,原告的损失应由被告永安保险威海公司在交通事故强制险和商业第三者责任保险的范围内赔偿。
永安保险威海公司辩称,被告XX所有的鲁K×××××号小型轿车在我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和商业险100万元,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限内,同意在交强险和商业险限额内赔偿原告的合理损失。
本院认为,荣成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作出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客观真实,本院予以采信。
依照事故认定责任,原告在该次事故中负次要责任,被告XX负事故主要责任,且原、被告双方在庭审中达成协议,原告负事故责任30%,被告XX负事故责任70%,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被告XX所有的鲁K×××××号小型轿车在被告永安保险威海公司处投保了机动车交强险及机动车商业第三者责任险100万元,且该事故发生在保险期内,因此被告永安保险威海公司应先行在机动车交强险范围内赔偿原告的损失,不足部分按70%的事故责任比例在机动车商业第三者责任险范围内承担责任,再不足由被告XX按70%的责任比例承担。
威海鉴通司法鉴定所出具的威鉴通[2016]临鉴字第362号伤残等级鉴定意见书,鉴定程序合法,本院予以采信。
被告永安保险威海分公司虽然对原告诉前司法鉴定提出异议,但对其主张未提供证据,也未申请重新鉴定,因此被告异议不予支持。
庭审中,原、被告达成协议确认原告损失:医疗费111447.89元、住院伙食补助费1530元、交通费200元、残疾赔偿金63090元、被扶养人生活费3309元、精神损害抚慰金1000元。
原告赔偿被告XX车辆修理费2000元,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认可。
原告及护理人吕炳干均居住在荣成市斥山街道办事处西泊子村,系城控区居民,且该村无耕地,因此原告主张误工费、吕炳干护理费按2015年山东省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每天86.42元计算合理。
按照鉴定原告误工时间300天,误工费为25926元。
依照鉴定原告住院期间51天需2人陪护,出院后1个月需1人陪护,护理人吕炳干的护理费按2015年山东省城镇居民可支配收入每天86.42元,护理81天,计款7000元;护工聂海燕护理51天,每天100元,计款5100元,护理费共计12100元。
被告永安保险威海公司辩称要求原告误工费、护理费按农村标准计算与事实不符,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九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威海中心支公司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内赔偿原告吕炳胜医疗费10000元(已付)、残疾赔偿金(含被扶养人生活费3309元)66399元、精神损害抚慰金1000元、误工费25926元、护理费12100元、交通费200元。
二、被告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威海中心支公司在机动车交通事故商业第三者责任保险限额内赔偿原告吕炳胜医疗费71013.52元[(111447.89元10000元)×70%]、住院伙食补助费1071元(1530元×70%),后续治疗费25900元(37000元×70%)。
三、被告XX赔偿原告吕炳胜诉前鉴定费2380元(3400元×70%)。
四、原告吕炳胜赔偿被告XX车辆修理费2000元。
五、原告吕炳胜返还被告XX垫付医疗费35000元。
上述款项原、被告于本判决书生效后十日内付清。
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  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570元,由原告吕炳胜负担773元,被告XX负担42元,被告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威海中心支公司负担3755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威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院认为,荣成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作出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客观真实,本院予以采信。
依照事故认定责任,原告在该次事故中负次要责任,被告XX负事故主要责任,且原、被告双方在庭审中达成协议,原告负事故责任30%,被告XX负事故责任70%,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被告XX所有的鲁K×××××号小型轿车在被告永安保险威海公司处投保了机动车交强险及机动车商业第三者责任险100万元,且该事故发生在保险期内,因此被告永安保险威海公司应先行在机动车交强险范围内赔偿原告的损失,不足部分按70%的事故责任比例在机动车商业第三者责任险范围内承担责任,再不足由被告XX按70%的责任比例承担。
威海鉴通司法鉴定所出具的威鉴通[2016]临鉴字第362号伤残等级鉴定意见书,鉴定程序合法,本院予以采信。
被告永安保险威海分公司虽然对原告诉前司法鉴定提出异议,但对其主张未提供证据,也未申请重新鉴定,因此被告异议不予支持。
庭审中,原、被告达成协议确认原告损失:医疗费111447.89元、住院伙食补助费1530元、交通费200元、残疾赔偿金63090元、被扶养人生活费3309元、精神损害抚慰金1000元。
原告赔偿被告XX车辆修理费2000元,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认可。
原告及护理人吕炳干均居住在荣成市斥山街道办事处西泊子村,系城控区居民,且该村无耕地,因此原告主张误工费、吕炳干护理费按2015年山东省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每天86.42元计算合理。
按照鉴定原告误工时间300天,误工费为25926元。
依照鉴定原告住院期间51天需2人陪护,出院后1个月需1人陪护,护理人吕炳干的护理费按2015年山东省城镇居民可支配收入每天86.42元,护理81天,计款7000元;护工聂海燕护理51天,每天100元,计款5100元,护理费共计12100元。
被告永安保险威海公司辩称要求原告误工费、护理费按农村标准计算与事实不符,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九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威海中心支公司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内赔偿原告吕炳胜医疗费10000元(已付)、残疾赔偿金(含被扶养人生活费3309元)66399元、精神损害抚慰金1000元、误工费25926元、护理费12100元、交通费200元。
二、被告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威海中心支公司在机动车交通事故商业第三者责任保险限额内赔偿原告吕炳胜医疗费71013.52元[(111447.89元10000元)×70%]、住院伙食补助费1071元(1530元×70%),后续治疗费25900元(37000元×70%)。
三、被告XX赔偿原告吕炳胜诉前鉴定费2380元(3400元×70%)。
四、原告吕炳胜赔偿被告XX车辆修理费2000元。
五、原告吕炳胜返还被告XX垫付医疗费35000元。
上述款项原、被告于本判决书生效后十日内付清。
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  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570元,由原告吕炳胜负担773元,被告XX负担42元,被告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威海中心支公司负担3755元。

审判长:刘玉胜

书记员:杨金晓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