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吕秀娟,女,1981年1月4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阎震翔,北京市亚欧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迅付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徐汇区。
法定代表人:栾毓敏,董事长。
本院在审理原告吕秀娟诉被告迅付信息科技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被告迅付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在答辩期内提出管辖异议,以侵权行为地应为涉案商户天津坤诺科技有限公司所在地天津市武清区,或者泉州微海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所在地泉州市丰泽区,不属于本院管辖,请求将本案移送侵权行为地法院管辖。
本院经审查认为,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被告迅付信息科技有限公司的住所地系在本市徐汇区,故本案属本院管辖范围,被告迅付信息科技有限公司的管辖异议理由不能成立。为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被告迅付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许 倩
书记员:章凌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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