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吕稚华,女,1947年1月14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卢湾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菲,上海君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刘正琴,女,1958年3月13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吕稚华诉被申请人刘正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人于2019年12月30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名下的银行存款人民币777,328.22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财产,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刘正琴的银行存款777,328.22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韩 伶
书记员:杨兆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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